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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仁堂科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北京市崇文区东兴隆街52号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监事会报告;
3)决定宣派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人民币0.45元(含税)之末期股息。建议股息将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派付予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而应向H股股东派付之股息将会以港元(「港元」)支付。人民币兑港元之汇率按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前五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之人民币兑港元汇率中间价之平均值确定;
4)批准委任谢占忠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本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起至召开二零一二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为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以及以本公司董事会酌情批准之条款及条件与谢先生订立服务或雇用合约,并且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使有关合约生效(有关谢先生之履历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之通函);
5)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特别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特别决议案
6)动议批准以下公司章程修订,并授权董事对该等修订之字眼作出适当修改(该等修订毋须本公司股东批准),并在遵照有关中国机关之适用法律及法规及符合相关规定(如有),且按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当及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况下,签署所有该等文件及╱或作出一切有关事宜及采取一切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於向有关机关作出之所有申请、备案及登记):
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十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谘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中成药、生物制剂、中药饮片、食品、保健食品;电子商务;经营所属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制造、经营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及技术的生产及进出口业务;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业务;经营经贸部批准的其他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和对销贸易;普通货物运输;加工袋装茶(仅限分公司经营)。」
附注:
(i)有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代理人毋须为股东。随函附上大会适用之代理人委任表格。如股份为联名持有,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签署代理人委任表格;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最先之联名持有人有权就联名持有之股份投票。
(ii)已签署之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最迟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或指定通过决议案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香港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若为内资股持有人,请寄回本公司之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20号,方为有效。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委任文件将视为被撤回。
(iii)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倘委派代理人出席大会,则该代理人亦须出示其代理人委任表格)。
(iv)本公司将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香港股东名册之本公司H股过户手续。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及有权收取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之股东身份,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v)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本公司H股股东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或之前将随附大会回条填妥并交回或寄回本公司於香港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传真至(852)28650990/(852)25296087)。
(vi)拟出席大会之本公司内资股股东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或之前将随附大会回条填妥并交回或寄回或传真至本公司之通讯地址。
(vii)预期大会需时不超过半天。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往返及食宿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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