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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务部对欧盟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6月2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28日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进口自欧盟的该产品征收6.1%至26.0%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以下为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0年 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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