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石油在大连管道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0-08-03 0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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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石油在大连管道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消息,尽管此前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已通报认定,“7·16大连管道火灾爆炸事故”直接责任方为中石油两家承包商,但对于中石油应负何种责任,并未给予认定。中石油方面也已按“承包商事故”的口径进行内部通报。

  此外,涉案的承包商之一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辉盛达”)工商登记的地址以及公司网站公布的地址处并不存在这家公司。按照此前两部门的通报,中油燃料公司当时是委托辉盛达负责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科峰在火灾发生后,也一直关注着该事故的进展。他认为尽管脱硫剂加注工作由承包商操作,但中石油是业主和委托方,就责任认定方面,中石油可能将承担共同责任。事实上,BP钻井平台爆炸事故发生时,BP公司时任CEO海沃德也曾表示,钻井平台是BP公司向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租赁来的,BP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此后无论是美国政府、有关受害者都依然认定BP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也表示,施工方案应是中石油认可或者参与制定的。常理来说,中石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即使认定了中石油的责任,受害方索赔的难度依然很高。上述律师透露,中国目前的公益诉讼还不成熟,渔民、过往船只、旅游业等受害方的单独诉讼很难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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