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基金比例提高至25%
2010-08-12 07:34:20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高级金融分析师
昵称:明天涨停
发帖数:20128
回帖数:1192
可用积分数:97851
注册日期:2008-03-23
最后登陆:2010-12-27
主题: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基金比例提高至25%


  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基金及公开上市的股票,投资余额不超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不只是保险公司,A股、港股市场都迎来利好。

  11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个配套规章,《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主要是细化大类资产、增加投资工具、整合投资比例、放宽境外投资范围。

  《通知》提高了资本市场投资比例。保监会在维持证券投资基金总体比例的基础上,打通了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保险公司购买股票上限可以达到20%。而保险资金购买股票、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的比例总计可达25%。

  《通知》放宽了境外投资范围和额度。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调整至不超过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放宽境外投资范围,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分散投资的国别风险和市场风险。

  保险公司债券投资品种和额度也有所增加。保监会将可投资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也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据悉,保监会还将制定投资资产认可标准,发布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

 继上周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之后,保监会于昨天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债券投资和海外投资方面变化较多。

  保监会近期还将发布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投资上限25%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股票型基金和股票投资比例则为20%。

  该规定是在维持证券投资基金总体比例的基础上,打通了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保险公司可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此外,《通知》规定,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

  首次放行有担保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

  根据债券市场的新变化,《通知》对债券投资进行了新的梳理,调整了投资品种,整合了投资比例,降低了信用级别。

  《通知》取消有担保债券总额限制和小类比例,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其中,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为首次放行。

  在信用等级上,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无担保债券方面,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比例为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信用等级由原来的AAA级调整为AA级或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此外,《通知》规定,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通知》还增加了对保险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要求,规定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的投资政策中允许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地方债等品种,在《通知》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未见踪影。

  放宽境外投资范围

  《通知》扩大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在香港市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此外,还允许投资在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昨天,首只境外人民币公募基金在香港发行。《通知》首次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外发行的基金,使得保险公司今后可以参与认购该类基金以及QDII基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放宽了境外投资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以分散投资的国别风险和市场风险。

  《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比例,按照境内外各类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置的资产统一计算。一位保险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等于扩大了保险机构的自主配置空间和弹性,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资产的分配。

商报讯 险资不得买入ST股的“禁投令”下达后,险企原先持有的ST股该如何处置成为市场关注的一大焦点。昨日,保监会相关人士披露,保险公司已持有的ST股票必须清仓。

  所谓的“禁投令”,是指8月6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规”)中,在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新规发布后引发市场一连串疑问,为此本报昨日独家报道了《险企禁投ST股存两大悬疑》,提出“禁投令”对险企已投ST股或所投股票变身为ST股如何处置、是否会采取“一刀切”政策等问题并未进行充分的解释。

  而这些令市场和险企都大惑不解的悬疑昨日得到了保监会的回应。

  针对悬疑之一“险企已持有的ST股票如何处置”,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制度处相关负责人态度非常明确,表示将“一刀切”,即险企必须清仓所持有的ST股票。而针对“险企所投股票变身为ST股该如何处置”,上述人士同时指出,保险资金投资遵循的最大原则就是稳健原则,追求的是安全的价值投资,但由于市场变化所投股票的确有可能变身成ST股。“对于此类股票,我们希望保险公司择机卖出,但没有硬性规定。”该人士表示。

  按此回应,一部分持有ST股票的险企难逃“割肉”离场命运。可查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中国人保仍名列*ST东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如果中国人保所持有*ST东碳的股票在二季度没有清仓,新规实施日(8月31日)将是清仓大限。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二季度*ST东碳股价走势并不乐观,并曾在四五月间出现连续跌停超过10次,中国人保二季度清仓将加大损失。

  “既然没有硬性规定,保险公司就可以长期持有。”对于保监会上面的表态,一位保险分析师这样表示。“尽管ST股票退市风险增大,但不意味着股价一定会出现严重下挫,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择机卖出’的宽松政策下,应该会把握自己清仓获利的机会。”

  相比“择机卖出”的宽松政策,保监会对于所投股票被ST后的态度较为坚决,严禁再次加仓。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