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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仁堂告超市侵权昨胜诉
昨天上午,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状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下称天超仓储超市)侵权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定天超仓储超市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销售印有“同仁堂”字样的“天下无斑日晚霜”等十九种侵权产品,赔偿同仁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76元。
同仁堂起诉称,2010年3月,他们发现天超仓储超市一没有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生产资质证明、产品质检证明均属伪造的出租柜台,擅自销售印有“同仁堂”字样的“天下无斑日晚霜”等十九种侵权产品,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销售并销毁该商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4076元。
庭审中,天超仓储超市辩称:他们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只是出租了柜台,而且并不知道出租柜台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同仁堂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销售涉案商品的是出租柜台,但收取涉案商品货款、出具售货发票均为天超仓储超市所为,可以认定天超仓储超市并非不知道出租柜台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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