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全文)
2010-08-25 18: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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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国家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出台的又一重大区域性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有效解决制约中部地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迈出实质性步伐,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划》,深刻领会《规划》主要内容,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领导,统筹推动。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落实。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深化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并逐级分解。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组织制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各省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指导地方搞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将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报我委备案。

  三、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

  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规划》明确了2015年中部地区崛起的12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定性的任务要求,并提出了2020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中部六省要在实施方案中,对量化指标进行分年度、分地区细分,对有定性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总体进度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

  一年开好局。2010年是《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实施。中部六省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开展编制重点领域规划,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年大发展。2015年,《规划》实施要取得重大成果,实现《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6000元,城镇化率达到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000元和8200元,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下达的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5%和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森林覆盖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接近100%。

  十年新跨越。2020年,中部地区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成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区,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面落实八大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八大任务。中部六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重从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入手,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抓紧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编制省级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对中部粮食主产区的各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对粮食主产区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落实农业保险稳步发展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在坚持服务“三农”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支持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落实取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的政策。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研究制定扶持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物流设施,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工程。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继续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落实国家钢铁、石化、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落实完善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

  建设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型煤炭基地。做好江西、湖北、湖南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工作。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和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内陆核电厂建设。推动武钢、马钢、太钢、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庆、九江等大中型石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重点推进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长岭30万吨SBS扩建等工程建设。有序建设山西、河南煤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加强煤炭、铀矿、铁矿、锰矿、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贯彻实施国家汽车、装备制造、船舶、纺织、电子信息、轻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继续支持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加快建设长株潭、武汉清洁高效及新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基地,许昌电力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基地,平顶山、长沙、宜昌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基地,芜湖节能设备制造基地。推动东风、奇瑞等重点汽车企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建设若干汽车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株洲、大同、湘潭等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基地。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国内有影响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生物产业,壮大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建设南昌、长沙民用航空配套产业基地。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

  实施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专项规划,指导中部六省编制“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相关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物流业和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建设郑州、武汉等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加快京沪高铁和京广、徐兰、杭昆、石济等客运专线建设,新建合肥至福州、九江至景德镇至衢州、阜阳至六安、荆州至岳阳、赣州至韶关、衡阳至井冈山、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运城至三门峡等地区开发性铁路新线,强化晋煤东运、南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铁路4亿吨集疏运工程、朔黄铁路2亿吨扩能配套改造工程,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等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湖南汝城至道县、吉首至通道、澧县至蓝山、岳阳至常德、界化垄至茶陵,江西鹰潭至瑞金、瑞金至寻乌、龙南里仁至杨村,湖北麻城至武汉、宜昌至巴东,山西长治至吉县、灵丘至平鲁等高速公路,加强国道改造和干线公路省际断头路建设。实施南昌、长沙、张家界等机场改扩建工程,合肥机场迁建工程和吕梁、九华山、神农架、宜春等机场新建工程,研究论证武当山机场建设问题。加快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支流航道、主要港口建设和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芜申运河。建设河南平顶山、江西麻丘和湖北应城地下储气库和山西端氏-河南博爱、端氏-沁水、端氏-侯马等煤层气管道。

  重点地区发展

  落实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和相关规划。实施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安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抓紧研究中原城市群发展有关问题。指导编制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研究调整完善中部地区“两个比照”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的意见,研究制定加快中部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加快构建沿长江经济带、沿陇海经济带、沿京广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大力发展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群、太原城市圈。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持,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加强小城镇建设。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继续实施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旅游区。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研究制定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江河源头地区生态补偿的政策。编制湘江、汉江、鄱阳湖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开展中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示范。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污水处理回用。在试点基础上,推动循环经济在更大范围内发展。实施三峡库区、黄土高原区、武陵山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水土保持工程。加强晋西及晋西北、豫西、桐柏山区、大别山区、皖南山区、伏牛山区、赣南山区、井冈山区、太行山区和湘西等地区小流域综合治理。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崩岗综合治理。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湖等重点湿地恢复与保护。加强淮河、海河、巢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立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做好长江中下游、黄河中下游、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巢湖等大江大河大湖综合治理,完善长江、黄河、淮河流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继续实施长江、黄河、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加固和河道治理。开展淮河下游洪水出路及重点平原洼地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长江、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实施长江城陵矶附近1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和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及山洪灾害防治,加强重点城市和地区的防洪工程建设。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社会事业发展

  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进中部地区重点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文化中心及村文化室建设,推进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继续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试点方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实施“阳光工程”等就业推进工程。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各类棚户区改造。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落实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继续利用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落实支持中部地区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适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中部地区发展的政策。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继续加强中部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鼓励中部山区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发展新模式。增建中部地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加快中部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支持办好中部地区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机电产业博览会和中部发展论坛。推动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产业分工与合作,提升中部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层次,深化中部地区省际间合作,支持中部地区与西部毗邻地区开展合作,指导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中部地区规划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地区。

  五、保障措施

  明确工作责任。中部六省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强化《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实施《规划》的相关牵头司局,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中部六省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加强协调联动。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中部六省要通过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政府工作协调小组等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与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部六省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紧密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严格督促检查。中部六省要定期对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组织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年底向我委和有关部门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分析评估。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跟踪分析《规划》落实情况,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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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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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切实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指导和支持,认真落实城市群发展的各项任务,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市是重要的要素集聚区和经济辐射源泉,城市群是促进城市合理分工和拓展功能的有效形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部地区是我国人口和城镇比较密集的区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群和太原城市圈六大城市群为主的发展格局,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中也面临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资源要素整合有限、产业集聚度不高、创新能力较弱、城市间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等突出问题。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加快发展,有利于加速人口和产业集聚,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培育壮大经济增长极,提升中部地区整体竞争力、激发市场潜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有利于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2010-08-25 2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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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和国务院批复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城市群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一体化发展;着力加强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集聚,有序推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合作联动,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特色突出、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形成“两纵两横”经济带。通过努力,不断壮大城市群经济实力,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提高城镇化水平,把城市群建成支撑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经济增长极和促进东中西部良性互动、带动全国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区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编制提升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群发展空间。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和一体化发展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把国家支持和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不断拓展优化城市功能,实现合理分工、优势整合,加快一体化发展。深化城市群间协调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城市群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谋划城市群长远发展,注重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激发城市群发展潜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引导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在勾勒城市群发展蓝图、布局产业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策取向、提升城市功能、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等方面作用。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明确的定位和要求,科学编制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市群发展规划,规划要明确各城市群发展的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群功能和综合竞争力。

  (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城市群规划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加强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群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加强对各类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三)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城市群规划由各省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作用的发挥和规划任务的实现。

  三、进一步优化城市群空间布局

  (一)促进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同发展的现代城镇体系。特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大城市要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其他大中城市要立足于既有条件,完善城市功能,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协作对接,实现联动发展、互补发展、特色发展和集约发展。加大对小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调整优化乡镇布局,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居民社区和中小学校,增强特色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提高县域发展水平。

  (二)推动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优化城市群开发空间格局,促进产业向城镇集聚、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支持开发区提升支撑能力,按照各自定位,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提升吸纳就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向综合发展区域和城市新区转型。加强开发区与城镇基础设施共建设共享,扩大城市服务功能辐射范围,有序推动城镇化进程。
2010-08-25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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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动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促进产业特色化发展。整合城市群产业资源,加强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协作,按照已有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谋划产业布局,从营造产业集聚环境、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强化区域产业分工。强化城市群内部产业分工协作,注重产业配套与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互补发展和错位发展,实现合作共赢。区域中心城市要依托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和现实基础,在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发展方面率先突破,壮大支柱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产业向周边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和集聚,在周边城市和小城镇推动形成与区域中心城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加工、生产和制造基地。

  (三)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城市群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强化城市创新中心功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和支持城市群企业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城市群内选择国家级开发园区和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设立若干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积极完善投资环境,按照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定位,明确产业承接发展方向,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的作用,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流通,建立连接东西、贯穿南北、辐射全国的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五、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一)推进市场一体化。清理和废除阻碍城市间要素和商品自由流动的规章制度,统一市场标准,打破行政壁垒,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性市场体系。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市场一体化。建立城市群内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人力资源跨城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一步规范和整合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城市群市场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

  (二)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加快城际间、城市群间综合交通运输通道建设,促进特大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各种交通方式间相互对接。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电信企业降低资费水平,推动信息服务均等化。统筹推进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形成统一的能源输送体系。加快城市群防洪、水利资源配置工程体系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统筹规划城市防洪、城镇供排水、供气、供电、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整合城市群内旅游资源。整合现有口岸资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加快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统筹科技资源,实现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三)推进社会管理一体化。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社会发展协同推进新格局。推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群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推动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关系互联互认和医疗、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接续。加快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群内社会保险业务集中经办。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共建自主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教育资源,统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训基地的开发、利用,促进教育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教育事业一体化发展。共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创建城市群文化品牌,弘扬和引导城市文明风尚。加强城市群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四)推动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建设规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居民点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培育有机结合、连接互动的城乡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形成完善的城乡基础设施网络。探索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以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为突破口,建立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保障农民和流动人口子女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及培训的权利。完善城乡对口支援机制,逐步形成以城带乡、以工补农新机制。

  六、推进城市群集约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统筹研究落实城市群土地利用政策。在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和质量有提高”的要求,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盘活城市群内现有土地资源,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加快荒地、污染地改造,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受污染特别严重、难以整治的耕地,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宜继续作为耕地利用的,依法予以调整,污染区域建设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有关程序。在城市群试点地区总结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鼓励城市群开展建设用地整理的政策,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建立土地节约集约评价、考核体系和奖励制度。

  (二)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材,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城市群率先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依法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园区,以企业为主体,着力培育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在更大范围内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探索“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新思路,建立水陆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环境功能分区体系,配套相应政策,指导城市群环境保护。强化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的约束作用,引导社会经济合理布局。加大对受污染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水系、水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管制制度,加强城市绿地、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用地保护。把城市群重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加强城市群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近郊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的管理,禁止滥采乱挖,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七、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城市群在重大改革领域先行先试。围绕推动生

  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允许城市群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经济发展要求,适当调整城市群内行政区划,完善城市设置,优化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和发展潜力。有关部门的专项改革符合城市群发展实际的,要优先放到城市群进行试点。
2010-08-25 2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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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对城市群公益性较强且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本行政区内城市群实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支持力度。

  ——支持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允许中部六省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经济规模的企业,以及鼓励重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和技术升级等。支持城市群工业企业向开发区、产业园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集中。

  ——鼓励和支持地方整合城市群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尤其是到中部地区及其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在资本、业务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联盟。

  ——对城市群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行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积极培育和发展保税物流,加大对城市群“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城市群与东部沿海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在贷款、用地指标等方面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在城市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支持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八、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群发展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城市群发展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城市群高层协调机制,落实城市群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城市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总体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加强总体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城市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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