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增持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2010-09-08 2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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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增持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继证监会前天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后,昨天两市交易所火线推出了配套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下称<;指引>;)》。《指引》规定,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但《指引》并未规定,若大股东未能履行增持计划,会有何惩罚措施。

上述两项规则的颁布被视为监管层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自家公司股份,从而稳定市场信心的举措。



根据《指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还是要先申请豁免,才能增持。

在信息披露上,《指引》规定,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增持方就必须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相关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括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如是集中竞价还是大宗交易)、增持数量和比例等内容。而如果涉及后续增持的,需同时在公告中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

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也必须发布公告。在增持计划到期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沪深交易所指出,大股东在对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期间不得减持其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而这“不减持承诺”必须在增持计划公告时就列入其中。

上交所还规定,大股东在实施增持计划时,不得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违例者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为遏制内幕交易,《指引》规定四个时间段内,大股东不得进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若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高管,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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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部分内容过期,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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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2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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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中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因为大股东如果本来拥有超过50%的股权,然后再增持一定量的话按照证券法就需要对所有其他股东要约全盘收购,然后公司退市。这样显然就是大股东增持流通股最大的障碍。
豁免要约就是让证监会特批不需要要约全盘收购公司的流通股,为大股东增持创造出法律条件。
2010-09-08 2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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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规定,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增持方就必须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相关公告。
2010-09-09 02: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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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愚公所说的:“《指引》规定,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增持方就必须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相关公告”条文,不适用于长电增持的情况,仅仅适用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之情况。该指引全文见下篇

2010-09-09 0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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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8〕9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四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的主体。

  (二)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应当披露拟继续增持比例(与已增持股份合计不超过2%),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首次增持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三)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方式和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后续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应就若设定的条件未达成,后续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四)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相关股东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内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第六条 相关股东应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通报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东就其增持后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持有期间作出新的承诺,或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条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该公司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增持股份的情况。增持股份后前述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30%时,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和其它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28日 (中央法规)


2010-09-09 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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