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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传房产税上海已批 年内开征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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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02 19: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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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传房产税上海已批 年内开征可能性很大
针对前晚公布的新一波楼市调控政策(以下简称“新国5条”),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让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个税仍免。
对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房产税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试点恢复征收,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个税:转让满5年家庭唯一房仍免
此前,为活跃住房市场,鼓励居民购买普通住房和换购住房,相关部门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出台政策,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活跃。
对 “新国5条”中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契税方面,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通过设定‘家庭唯一’的限制,进一步缩小优惠对象范围。”上述负责人说。
在房产转让个税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国5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强调说,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房产税:上海税率可能为0.3%-0.4%
“新国5条”中,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的提法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然而“房产税”这颗重磅炸弹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落地开花,新政并未明确。
记者注意到,在“新国5条”出炉的同一天,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在个人微博中提前预告了“新国5条”将在晚间通过中央媒体发布的消息。
杨红旭的微博同时透露,上海、深圳房产税获批,税率为0.3%-0.4%。
对上述“曝料”,有人甚至开始计算起房产税的税费了;“我房子买的时候总价220万,如果每年0.4%的话,一年就要交8800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白赚。”
对上述“曝料”,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杨红旭表示,房产税税率仅仅是猜测,“但年内开征房产税的可能性比较大。”
针对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也给出比较权威的说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在谈到具体操作层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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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02 21:5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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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北京、浙江、深圳纷纷出台新措施,落实楼市调控“新五条”。
北京市规定,申请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家庭成员只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再包含申请人的父母,而且要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缴纳情况证明。
在浙江,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把商品房竣工前收取的预付款放入当地银行机构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帐户,而且不得支取现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深圳市紧急出台政策,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限够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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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02 21:5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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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前12月公积金、社保、纳税证明 允许本市户籍“跨区”选房
10月8日起,北京保障房审核、配租配售将更加严格。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而不再包含父母;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税情况证明;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如果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可“跨”到“新区”选房。
昨日,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管理。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各区县在过去几个月大规模政策房资格复核中的瞒报、漏报现象,《通知》从申购家庭成员范围、资格审核、配售政策、瞒报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有四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申请家庭成员构成。过去,保障房申请人可以和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而新规定明确,10月8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包含父母;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构成不变,即仍可带着父母一起申请。
第二个变化是增加了资格审查要件。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税情况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第三个变化,是针对部分申请人故意转移房产造成名下无房假象的现象,《通知》规定了申请家庭必须在出售或赠与的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第四个变化,是进一步明确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在摇号配售方面,新规定也更加人性化。如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优先配售。
另外,对很多保障房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区选房”,昨天出台的新规定也有了突破。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而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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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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