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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神华: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 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证公司 发[2010]146号)的要求,为落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或“中国神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经营层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承担监督责 任。
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 工作。公司总裁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 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
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 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并 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定期报告、业绩公告及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请参见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制度》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 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 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刊发H股年报业绩公告前60日,刊发A股年报业绩公告 前30日;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30日;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二)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 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 (一)至(三)项规定认定。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买卖中国 神华股票。
其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 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括:
(一) 本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 相关工作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及个人;
(五) 证券监管机构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 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
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 批准。 (二) 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 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 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 等工作。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 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 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分部门、单位将以上两 个文件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 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 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先做好公 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凡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首先按 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开展工作。在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 息文件时,应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 提醒的函》(附件三)、登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四)。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制 度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 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相 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 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 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 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 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 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对涉嫌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纪律监察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 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
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相冲突的,按照不时更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
[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
[注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 号
姓名
单位
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3]
备注
[注4]
本人承诺:
(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交易中国神华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 人交易中国神华股票。
本人:
(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注1:内幕信息概要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 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 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商议筹划、内部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注4:备注请填写需要说明或提醒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中国神华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 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中 国神华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 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 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中国神华A股和 H股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 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中国神华A股和H股股票。
此提醒。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我司根据贵 (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 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 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 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 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 在我司披露该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 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 公司股票。
此提醒。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或直接传真至(010)58131814。
…………………………………………………………………………
回 执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本单位/本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份)
1
2
3
4
5
接
收
信
息
方
报送依据
(如有)
接收日期
单位及
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身份证号
报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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