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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交所: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转股
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环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执行。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的转股。
二、相应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在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重新发布(详见附件),本所《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7号,以下简称《签署通知》)所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相应更新。
三、投资者参与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按照《签署通知》的规定,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包含本次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
本通知发布前,投资者已经签署过包含本次修订前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的,可无需重新签署。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新增提示的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相关风险,并留存相应记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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