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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坛生物: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1 年 4 月 21 日
除息除权日:2011 年 4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4 月 28 日
一、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已经 2011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红派息方案:
1.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154668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分配 51,546,686.80
元;
2. 发放年度:2010 年度;
1
3. 发放范围:截止 2011 年 4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4. 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0.10 元;
5.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的税率代
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对于在中国注册
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
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6. 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 0.09 元向
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
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
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
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
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 10%企业所得
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1 元。如果
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
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7.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
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 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1 年 4 月 21 日;
2. 除息除权日:2011 年 4 月 22 日;
2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4 月 2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1 年 4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除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北京生物制品
研究所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办法
1. 联系电话:010-65762911
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四号
3. 邮政编码:100024
七、 备查文件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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