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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投资者持股超5%未披露被罚30万
日前,中国证监会对南京市一名投资者周某因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江苏证监局指出,投资者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2007年10月11日,周某开始利用本人及“周XX”、“李X”、“南京XX”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浙江美欣达(002034)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欣达)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达已发行股份的5.15%,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周某利用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美欣达公司,且未公告周某是上述5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周某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信息披露行为,但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故中国证监会做出上述处罚。周某申辩自己所持股份没有卖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减免罚款。中国证监会认为,周某投资行为是否盈亏不影响处罚决定。
江苏证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做一名明明白白的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投资者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其创业板推出以后,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特点,更容易发生持股超过5%的情况,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必须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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