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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生益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考核办法》及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交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交所规则规定的董事
2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3 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 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该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4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上交所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 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至离任时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董事会和监事 会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情况向上交所报告。董 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离职原因; (二) 是否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 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评价; (四) 自前次年度申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履职情况;
5 (五) 上交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参加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 法》规定向上交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并接受上交所的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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