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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自艾燕子博客:三峡建设基金悄然“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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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自艾燕子博客:三峡建设基金悄然“转身”!
(2010-04-12 22:54:34) 今年3月26日,财政部于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在去年首次公开中央财政预算四张表格基础上,增加至十二张预算表。根据《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和《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三峡基金2010年预算收入为10亿元,支出为44.9亿元,分别仅为上年执行数的5.1%和22.5%。与此同时,预算表中多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下称重大水利基金),2010年收支预算俱为188亿元,此前并无此项基金。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
据此,从2010年1月1日起,三峡基金已随三峡工程基本完工而停止征收,但为其筹资的电价附加并未取消,继续以新设立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名义征收,征收期为10年,其用途包括“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
记得长电机组注入方案中明确载明:三峡后续建设基金将由三峡电站通过上网“电价”提升来解决。现在这一决定似乎有重大转变,10年期的“建设基金”!三峡后续维护与建设已经有长期的资金来源!国家将不再要求三峡电站承担三峡后续建设与维护费用!也就是说,三峡电站可能不再需要提升2.52分上网电价以为三峡后续工程筹集基金,这样至少保住了三峡电的“成本优势”!
这是去年底便公布了的消息,可就是一直没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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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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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 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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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内容来看,《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资金来源有着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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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说明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全国销售电量征收,专项用于支持三峡工程建设。2010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0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185.98亿元,下降94.9%。主要是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于2009年底征收到期,2010年仍有部分清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收入。
二、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征收,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2010年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收入预算数为81.5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5.31亿元,下降6.1%。主要是2009年执行数中含一次性清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收入。
三、铁路建设基金对铁路运输货物征收,专项用于铁路基本建设。2010年铁路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582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37.89亿元,增长7%。主要是预计铁路货物运输量会有一定增长。
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对航空运输企业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52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2.55亿元,增长5.2%。主要考虑我国民航运输不断发展、航线和飞行里程稳步增长等因素。
五、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征收,专项用于机场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以及机场补贴。2010年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21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6.01亿元,增长5.2%。主要考虑民航旅客运输量预计有一定增长,按乘坐航班旅客人数收取的基金收入相应增加。
六、港口建设费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货物征收,专项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2010年港口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00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5.55亿元,下降5.3%。主要是2010年将调整港口建设费分配政策,原属于中央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享收入有所减少。
七、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专项用于支持出口企业经营性投资和中央政府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2010年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收入预算数为3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3.05亿元,下降50.4%。主要是根据国际协议,我国出口配额商品招标收入逐年递减,相应减少基金收入。
八、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等支出。2010年旅游发展基金收入预算数为4.5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0.06亿元,增长1.4%。主要考虑我国居民出境旅游人数稳定增长等因素。
九、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国政府收回的援外贷款以及基金有偿使用回收的借款本金和使用费收入,专项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及独资经营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项目。2010年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1.93亿元,下降65.9%。该项基金收入来源于援外合资合作有偿项目还款,收入来源不稳定并逐年减少。
十、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厂丝、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国家厂丝储备、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等支出。2010年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预算数为零,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0.12亿元。主要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通过厂丝、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取得的基金收入逐步萎缩。
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收入计征,专项用于精神文明、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支出。201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7.16亿元,与2009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十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计征,专项用于支持电影事业发展。2010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数为2.65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0.44亿元,下降14.2%。主要考虑我国电影市场形势和票房收入等因素。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费用,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支出。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数为260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14.94亿元,下降5.4%。主要根据2010年全国土地供应数量和结构等因素安排。
十四、育林基金对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2010年育林基金收入预算数为零,主要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上缴育林基金政策尚未明确,其育林基金暂缓上缴。
十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征收,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2010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预算数为1.53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1.04亿元,下降40.5%。主要是2010年修建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征占用大兴安岭、内蒙古、吉林、黑龙江4家国有森工企业管理的林地面积比2009年有所减少,按征占用林地面积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相应减少。
十六、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按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税收入提取,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等支出。2010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27.65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亿元,增长3.8%。主要是根据2010年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税收入预计增减变化安排。
十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6省(市)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收入等方式筹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2010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预算数为32.9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3.5亿元,增长69.6%。主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10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安排。
十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全国销售电量加价征收等方式筹集,专项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50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减少8.82亿元,下降5.6%。主要是2009年执行数中含一次性清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收入。
十九、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计征,专项用于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等。2010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3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2.71亿元,增长4382.8%。主要是该项基金从2009年10月起开始征收,2010年收入增长较多。
二十、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按照三峡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计征,专项用于三峡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等。2010年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数为6.7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0.31亿元,增长4.9%。主要根据三峡电站设计上网销售电量测算。
二十一、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财务收入来源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益和所得税收入,用于支付设立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时发行特别国债的利息及发行手续费。2010年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财务收入预算数为668.9亿元,与2009年执行数基本持平。主要是该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管理,每年支付特别国债利息数额固定,收入基本保持稳定。
二十二、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医疗救助、教育助学、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事业。2010年彩票公益金收入预算数为204.69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3.52亿元,增长1.7%。主要是预计2010年彩票市场销售量比2009年有所增长,相应增加彩票公益金收入。
二十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销售电量计征,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10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88亿元。
二十四、船舶港务费对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征收,用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长江海事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2010年船舶港务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数为36.15亿元。
二十五、贸促会收费包括中国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等证照工本费、商标注册认证等认证费和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2010年中国贸促会收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数为0.16亿元。
二十六、中央政府性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支出。2010年中央各项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当年基金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安排,按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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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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