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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非法证券活动首次被判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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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05 08: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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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法证券活动首次被判合同诈骗罪
广州创富投资公司以推荐“涨停股票”等为诱饵,骗取投资者81万元,相关犯罪分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非法证券活动首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正式判决,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强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
骗取钱财
“涨停股票”做诱饵
2010年4月,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破获了以郑晓旭等三人为首的,虚构广州市创富投资公司等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并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犯罪分子廖国文与郑晓旭、邓兰桂等人密谋后,合伙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幢904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村岗南街8号4、5楼等地址成立广州信友投资公司、广州创富投资公司等公司,招募邓某秀、邓某莲、郑某莲等十几个人作为业务员。
公司成立以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投资、创富投资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或者向客户吹嘘他们是与专业机构合作能赚大钱等,通过种种方式,虚构能够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的事实,游说被害人加盟接受指导炒股牟利。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信友投资服务合同》、《创富集团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彩虹私募合作协议》、《保证金退还协议》等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就交更多的费用。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重拳出击
定罪合同诈骗
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创富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信友公司的报案,并于2010年2月对信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进行了立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的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一是核实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等业务。二是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该地址并没有创富公司。三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创富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四是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且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从ATM存款机中取走。
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签发《关于移送广东股鼎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诈骗犯罪线索的函》,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具体办理。
2010年3月30日,海珠区经侦大队展开现场执法行动,在广州市罗岗区将犯罪嫌疑人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人抓捕归案,冻结人民币合计308,417.72元。
2010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三名被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以往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司法机关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量刑程度轻,威慑力不强,对犯罪分子往往形成不了较大的震慑力。创富公司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说明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极大,犯罪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特征。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审理类似的“涉非”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而且大大增加了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震慑力度。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富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8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犯罪分子均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普通投资者信息,以能够提供投资股票内幕信息及指导炒股牟利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诈骗手段和方式“相当专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性强。该犯罪团伙以邓某某等三人为首,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明确分工,共同配合,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二是跨省市作案,迷惑性强。犯罪分子以广州为基地,以外省市中老年投资者、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
三是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欺骗性强。
四是变换公司名称、作案地点、人员姓名,隐蔽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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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05 08: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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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提醒投资者: 五招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提醒投资者,可从摒弃“一夜暴富”思想等五方面入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摒弃“一夜暴富”思想
这位负责人说,投资者应彻底摒弃“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的思想。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规定,参与非法金融证券业务活动受到损失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对有关机构“免费荐股”、“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私募操盘”、“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树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原则,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同时,向工商部门核实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真实性。目前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大多是无工商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固定联系电话的“三无”机构。投资者在接受有关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之前,可登录该机构所在地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查询,或向该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投资者还应向证券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机构及个人的证券业务资格。目前,非法证券经营机构或个人往往对外虚假宣称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并披露虚假的资格证书。投资者在接受有关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之前,应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必要时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拨打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该合法机构联系电话或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核实。
“承诺收益”不靠谱
这位负责人提醒,要密切关注有关机构及个人的经营方式。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有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更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以提供内幕消息、推荐涨停黑马股、坐庄操盘、承诺收益等名义招揽客户,或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盘等手段发展客户的机构,基本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机构。
此外,要高度警惕个人资金账户的往来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等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银行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等费用;而且,相关机构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属严重违法,投资者将资金汇入私人账户,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遇到有关机构要求将资金汇入私人账户时,投资者应格外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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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05 08:3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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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法证券活动诈骗81万元
广州三名股市“黑嘴”被判10年重刑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如果你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宣称只需交纳一定会费就可得到对方提供的股票“内幕信息”,那么你要注意了,因为这很可能是一个圈套。
最近,广东警方破获了一起案件。只有初小文化程度的邓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3人,以能够提供股票内幕信息为诱饵,虚构广州市创富投资集团等公司,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并进行诈骗,获利81万余元。2010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3名被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人民币5万元。
这是广东首例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涉非”案件。该案的正式判决,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强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对于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步步“升级” 诱骗资金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犯罪分子廖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密谋后,合伙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幢904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村岗南街8号4、5楼等地址成立广州信友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友公司)、广州创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等公司,由邓某某任总经理,邓某某任经理兼总管,廖某某任财务,招募邓某秀、邓某莲、郑某莲等十几个人作为业务员。
公司成立以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公司、创富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或者向客户吹嘘他们是与专业机构合作、能赚大钱等,通过种种方式,虚构能够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的事实,游说被害人加盟接受指导炒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信友投资服务合同》、《创富集团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彩虹私募合作协议》、《保证金退还协议》等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
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需交更多的费用;当投资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购买股票小有盈利或巨额亏损后,犯罪分子又以升级会员、交纳“护盘金”、参与“资产重组项目”或“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等名目,与客户签订《密令:“资产重组项目指定客户”工程》、《密令:“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护盘金退款协议》等合同,诱骗投资者交纳更多的资金。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办公地点原是虚假地址
2009年9月,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创富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信友公司的报案,并于2010年2月对信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进行了立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的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一是核实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等业务。二是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该地址并没有创富公司。三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创富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四是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且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从ATM存款机中取走。另外,广东证监局在对创富公司的犯罪线索与掌握的其他涉非线索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与广州易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富公司)、信友投资等机构的收款账户相同,存在密切关联关系。
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签发《关于移送广东股鼎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诈骗犯罪线索的函》,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广州市经侦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海珠区经侦大队)具体办理。
海珠区经侦大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通讯监控和定位、银行取证以及现场摸查等手段,克服了犯罪团伙经常更改单位名称、变换银行账户、转移作案地点等困难,最终摸清了犯罪团伙的经营场所、骨干成员、组织架构及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法。2010年3月30日,海珠区经侦大队展开现场执法行动,在广州市罗岗区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人抓捕归案,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电话接收器7台、电话机23台、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批,冻结人民币合计308417.72元。
诈骗手段和方式堪称专业
创富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8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邓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犯罪分子均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普通投资者信息,以能够提供股票内幕信息及指导炒股牟利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诈骗手段和方式“相当专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性强。该犯罪团伙以邓某某等3人为首,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明确分工。如有人负责虚假资料的编印、人员管理及培训等工作,有人负责以假身份证租房、购买银行卡、提取诈骗款项等工作,分工协作,共同配合,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二是跨省市作案,迷惑性强。犯罪分子以广州为基地,以外省市中老年投资者、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
三是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欺骗性强。为确保投资者上钩,犯罪分子精心炮制诸如“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跨年度创业板合作协议”等噱头,以种种借口促使投资者追加服务费用或者理财资金,采用连环套的手法引诱投资者一步步上当受骗。
四是变换公司名称、作案地点、人员姓名,隐蔽性强。该犯罪团伙经常变更机构名称,先后采用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广州市彩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界投资集团等名称对外联系。犯罪团伙将作案地点设在民居和城乡结合部位,场所隐蔽且经常搬迁,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多次变换办公地址。仅凭小灵通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络,以传真方式与投资者签订虚假协议,要求所有业务员均需采用假名与投资者联系,并规定公司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办公地址。在收到客户传真的合同后,直接销毁,不得保存。在骗取客户钱财金额较大或者客户强烈要求退款时,将由公司统一将相关电话号码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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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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