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常会 部署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等
2021-04-07 2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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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常会 部署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等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 更多惠企利民
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 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更多惠企利民;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年来网络提速降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固定宽带和移动网络速率大幅提高,资费大幅下降,为提升群众生活品质、降低企业成本发挥了支撑作用,促进了就业创业、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要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网络提速降费,提升网络和服务质量。一是大力推进5G和千兆光网建设应用。开展千兆光网升级和入户改造,推动城市基本具备固定和移动“千兆到户”能力,今年实现千兆光网覆盖家庭超过2亿户。推动宽带网络实现行政村普遍覆盖,并向生产作业区、交通要道沿线等重点区域延伸。二是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将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低10%,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资费优惠。三是坚决整治商务楼宇宽带垄断接入、强行加价等行为,确保终端用户享受到提速降费的实惠。适当降低宽带接入网业务准入门槛,支持民营企业等参与,以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资费下降。四是强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推进互联网骨干网间带宽扩容,改善跨网通信质量。

  会议指出,我国新一轮医改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惠及十多亿人的基本医保网,对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缓解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又将涉及众多患者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纳入医保报销。下一步要深化医改,增强职工基本医保互助共济保障功能,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会议确定,一是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和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今后随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此项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三是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费用,探索用于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个人缴费。四是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完善稽核、内控等制度,严肃查处虚假住院、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会议强调,各省级政府可设置三年左右过渡期,逐步有序实现改革目标。会议同时要求,要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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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22: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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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近年来,现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三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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