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吉林森工: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1-07-17 1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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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吉林森工: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1.00元(税前);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于2011年6月2日获得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分红派息

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0,500,000股

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10年度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 人 民 币 1.00 元 ( 税 前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

31,050,000.0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1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

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

股息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直接发放。

4、对于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1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2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

(2011年7月2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咨询机构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480581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399号

邮政编码:13001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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