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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吉林森工: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1.00元(税前);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于2011年6月2日获得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分红派息
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0,500,000股
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10年度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 人 民 币 1.00 元 ( 税 前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
31,050,000.0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1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
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
股息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直接发放。
4、对于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1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2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
(2011年7月2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咨询机构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480581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399号
邮政编码:13001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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