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四级监管新规即将出台 资本充足率全面上调
2011-08-16 07: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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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级监管新规即将出台 资本充足率全面上调

2011年08月16日 00:09

 8月15日,银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资本监管的四个层次,将银行分为四类,并对其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达不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针对外界怀疑的“新办法会造成银行资本金不足”,银监会声明,经过测算,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新《办法》,并且在短期内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办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发布,2011年起正式实施。由此,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都面临新的调整。

  四级监管新规

  根据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仅有两个指标,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依此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而《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将被彻底改变。

  《办法》将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由此,银行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为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三类为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为未达到任何一个层次要求的银行。

  “对于第一类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预警监管的方式,第二类银行会要求其适当重视资本管理,第三类银行则会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等方式,最低资本达不到的话将采取非常严厉的措施。”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说。《办法》规定,对于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这一数字相对于原先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一大截,但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8%,而2010年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高达12.2%和10.1%。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刘煜辉认为,中、农、工、建、交以及中信银行和招行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不大,但其他股份制银行的资本金状况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些银行未来资产增速面临着显著下调的压力,这意味银行必须加快调整消耗资本金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刘煜辉判断。

  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看来,《办法》中的“通常情况”颇为含糊,“如果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的话,目前11.5%和10.5%的要求对银行业压力不大。”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认为,“《办法》不应对现在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影响。银行对于大部分的新标准并不是很陌生。主要的标准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就可以达到。”

  第一、二套房贷实行差别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的调整一直颇受市场关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编者注:中央政府投资企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并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

  此外,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要适当提高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要求银行未来在发展中不仅注重规模,还要注重结构。银行的资产结构要更加分散化,并且注重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王胜邦说。

  此前坊间流传,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权重上调到150%,同业资产风险权重从0-20%上调到20%-50%,并有券商由此预测《办法》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2个点,并导致上市银行可能产生5850亿元资金缺口。

  实际上,《办法》规定,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风险权重为100%,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则没有特别调整。而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的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

  刘煜辉认为,风险权重调整后,整体对资本要求更加严格,不过许多条文早已公布,现在不过更加系统化。“比如对政府贷款风险权重的调高,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调低等,此前已有规定。”刘煜辉说。

  而鲁政委认为,风险权重的变化对不同的银行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有较多不确定因素,需要具体测算:“有一些权重增加,但也有很多权重下调。总体说,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会很大。”

  “《办法》的修订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新的监管思路,让监管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基本上体现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相结合的新要求。按照这些目标,对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做出了调整,而且名称有所修改,不仅是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规定。”王胜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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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08: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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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jrdao.com/topic-185892.html
2011-08-16 08: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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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15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日指出,经测算,中国银行业可承受该资本管理新规提出的要求,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融资。《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办法》将小微企业债权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对住房抵押贷款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分别给予差别风险权重,其中第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该负责人称,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92%。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资本管理新规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影响很小。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随着商业银行跨业、跨境业务逐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

  为此,《办法》取消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
2011-08-16 0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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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行常规资本充足率拟提高到11.5%
大银行常规资本充足率拟提高到11.5%
  银监会称: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融资

  ⊙上海证券报记者 李丹丹

  近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不同,《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同时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做出一定调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对国内银行的影响不大,再算上过渡期的安排,中国银行业基本上可以平稳过渡。

  现行的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则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为严格、更为详细。在参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这样算来,《办法》实施后,在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经过测算,《办法》提出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上融资、再融资的行为。

  《办法》同时调整了目前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与现行方法相比,《办法》调整了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而各类银行实行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均有不同的过渡期。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

  “四层资本”划分银行“等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不同层次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

  由曦 张彤

  经过银监会的测算,银行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冲击有限。

  昨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经过银监会测算,中国银行业对于《办法》实施完全具有承受能力。”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未来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因素,我们还对相关标准安排了适当充裕的过渡期,以减缓对现实的冲击,因此,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四层资本要求 分别监管四类银行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办法》要求,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这与我国目前实施标准差距不大,”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表示,“现在银监会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为11.5%和10%”。

  王胜邦表示,监管部门将根据上述四层资本要求来将银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具体来说,第一类银行为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为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三类银行为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为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范文仲同时表示,《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

  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明确

  相对于资本要求,《办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子是监管资本,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说,分子的减少和分母的增加均会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从《办法》来看,监管资本的定义正在趋于严格,而分母的覆盖范围也在扩大,具体来说,《办法》增加了资本扣减项,引入操作风险,并且扩大了市场风险适用的银行范围。

  因此,市场担心《办法》会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下降,并引发新一轮再融资。例如,曾有银行业人士测算指出,新规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2个百分点,上市银行可能产生5850亿元资金缺口。

  但监管层对此看法并不认同,范文仲表示,与市场传言不同,经过银监会的测算,中国银行业完全可以承受《办法》带来的冲击。

  王胜邦则认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银行再融资有联系但并无因果关系,“过去没有监管办法,商业银行也到市场上去融资。”

  在王胜邦看来,新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肯定会有影响,但至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升降,则取决于单个银行资产组合和所采用的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另外,资本新规对各家银行自身的定位、战略和经营行为也会产生影响。

  王胜邦做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是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风险加权资产是资本充足率公式的分母,其等于风险资产乘以权重系数,因此,权重系数的高低也就决定了风险加权资产的多寡,也就是说,权重系数的提升,会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多,进而引发资本充足率下降。

  但新规对于风险权重的规定调整却并非只升不降,例如,《办法》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过渡期缓冲

  据范文仲透露,为了减缓对银行现实的冲击,在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特殊因素后,银监会还对相关标准安排了适当充裕的过渡期。

  《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

  此外,为缓解引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处理方法变化的影响,《办法》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特定过渡期安排。

  据悉,《办法》将再完成对商业银行和公众征询意见后,于今年第四季度出台,并于2012年初开始实施。(第一财经日报)

  风险权重新规欲出 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或整体下降

  自4月末银监会发布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后,一系列详细的法规细则陆续出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于昨日(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介绍说,《办法》结合了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在经过多番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再向社会大众推出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同时调整了多个类别资产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

  “总体来看,《办法》在近期不会对中国银行业造成明显冲击,长远将有利于推动银行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更新与转变。”范文仲表示,银监会将于9月底之前通过调研、会谈等形式征求银行和社会大众意见,之后将完善文稿,争取在第四季度及时发布,指导商业银行从明年起开始实施。

  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而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及分析师表示,短期内对银行影响不大,但长期来看,银行也可能会面临资本充足的压力。有观点还称,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

  引入“第二支柱”监管

  “对于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其实很多银行已经在按照新的标准方向操作了。”某大型银行人士告诉记者。

  据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除了满足简单的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之外,银行还要达到第二层次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引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这是银行需要关注的内容。”中行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宗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办法》对第二支柱的资本要求表明,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定单家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银监会有权根据单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提高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或者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其中包括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集中度、中长期贷款监管的集中度、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等提出风险资本要求。

  王胜邦表示,正是基于上述四层资本监管要求的划分,目前商业银行也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即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仅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三类银行,仅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对于第一类银行我们给予鼓励并提出预警,我们会适当要求第二类银行重视自身资本管理,第三类银行我们会限制其资本分红以及现金奖励等,第四类银行,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我们会采取非常压力的限制措施。”王胜邦表示。

  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资本新规促银行转型

  “《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作了新的调整,有增有降,短期内难以测算出对资本充足率分母影响究竟有多大,但是从目前银行状况来看,再融资的压力不会太大。”广发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沐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

  王胜邦归纳《办法》中提出新规的内容显示,主要可以分为七个方面,其中提出更严格要求的主要是四方面: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并对外部评级作了细分;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

  在下调风险权重方面,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 (从100%下调到75%)。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第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除了对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计提风险资本之外,还将风险覆盖扩大到操作风险。据王胜邦介绍,此前全国仅有十三四家银行需要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但是新的办法现在要求全部计提。

  同时,对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从2012年开始分5年逐步达标,即2012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基本指标法的α值设定为10%,此后每年增加2%,到2016年过渡期结束时为18%。

  “提高操作风险权重,主要是增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成本较高。第二是避免银行风险资本计算方法的逆向选择。”王胜邦表示。

  针对上述资本充足率分母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权重新规,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办法》出台可能会影响未来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

  “短期影响不大,长期影响不小。”王胜邦如是说道,“如果基于银行还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高速扩张规模主导,长期而言对银行的影响是不小的。银行应该进一步健全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银行资产增长速度会有下降是符合监管预期的。”(每日经济新闻)

  银监会:资本管理新规不会引发银行融资潮

  中国银监会15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日指出,经测算,中国银行业可承受该资本管理新规提出的要求,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融资。《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办法》将小微企业债权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对住房抵押贷款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分别给予差别风险权重,其中第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该负责人称,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92%。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资本管理新规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影响很小。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随着商业银行跨业、跨境业务逐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

  为此,《办法》取消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中国证券报)

  商业银行资本要求拟提高 银监会称不会导致大面积融资

  新规要求,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为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15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1.29 -0.77%]协议(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新要求。将资本监管要就分为四个层次,并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国内实践来看,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经过测算,《办法》提出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银行[3.00 0.67% 研报]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上融资、再融资的行为。《办法》还对相关的标准安排了过渡期,以减少对现实的冲击。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此外,上述负责人指出,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鉴于目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有新规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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