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哈空调: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9-11 2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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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哈空调: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哈空调: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9月06日 00:01:1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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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赵伊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8 月16 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2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11 年9 月3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荆云涛
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 名、代表
股份1305628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另外,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获
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赵伊娜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0 一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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