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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哈空调: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哈空调: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9月06日 00:01:11 中财网
1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赵伊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8 月16 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2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11 年9 月3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荆云涛 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 名、代表 股份1305628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另外,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获 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赵伊娜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0 一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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