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随便股民 |
| 发帖数:12606 |
| 回帖数:3292 |
| 可用积分数:1288947 |
| 注册日期:2008-02-24 |
| 最后登陆:2026-03-10 |
|
主题:财政部:10月起恢复对外销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日前会同央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将恢复征收消费税。
而对于上述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而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将由国税总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时明确,石脑油、燃料油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方面的产量达到总用量50%以上的企业,方可享受上述退(免)消费税政策;其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照章缴纳消费税。
对于今年1-9月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规定免征消费税。同期,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将按耗用量退还相应税费。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1-9月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中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通知同时明确,在2010年年底前,生产企业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未退的,仍应继续退还。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