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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人员可即时查控财产。王少南介绍,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了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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