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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东会]晨鸣纸业: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的规定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师”)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穆铁虎、陶姗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
公司已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晨鸣纸业: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1年8月26日公告《晨鸣纸业: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8月27日公告《晨鸣纸业:关于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更正公告》,于2011年10月10日公告《晨鸣纸业: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已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于2011年8月26日公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告》,详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1年9月30日公告《关于 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另,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上同 步公告上述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 569,984,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062,045,941股的27.64%。
其中:
1.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代理人4名,代表A股股份数322,107,276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 2.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及代理人1名,代表B股股份数114,670,921 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 3.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代理人1名,代表H股股份数133,206,800 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 同意票553,728,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79%;
其中A股322,107,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56.5115%;B股111,739,326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9.6039%;H股119,88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21.0324%。
2. 反对票13,45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8%;
其中B股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22%;H股13,325,0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的2.3378%。
3. 弃权票2,806,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3%;
其中B股2,806,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4923%。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浩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见证律师:穆铁虎
见证律师:陶 姗
签署日期: 二 0 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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