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央行: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 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2011-11-10 2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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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行: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 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专访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有何特点?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问: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十分关注和重视培育、发展贷款零售商市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注意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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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 07: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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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2011年11月11日 02:58 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该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该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对于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和处罚畸高利率,该负责人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2011-11-11 0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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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

据新华社11月10日消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明年2月底,我国将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以严厉整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是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表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整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尚福林要求,要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建立完善“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的原则,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试行建立地方登记和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流向和利率水平的跟踪监控,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严禁担保、典当、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活动。要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配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整治工作。
2011-11-11 08: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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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三度释放微调信号 四大银行两天突击放贷900亿
2011年11月11日 07:4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编者按:货币政策“微调、预调”的信号出炉后,信贷凶猛之势似乎已勇不可挡。近日,维持12周不变的一年期央行票据发行利率出现松动,较上周的3.58%下调1个基点至3.57%水平。至此,央行已经通过公开市场在短短四周时间内三度释放微调信号。

  央行三度释放微调信号

  近日,维持12周不变的一年期央行票据发行利率出现松动,较上周的3.58%下调1个基点至3.57%水平。至此,央行已经通过公开市场在短短四周时间内三度释放微调信号。分析人士认为,1年期央票利率意外下调,进一步印证了市场有关货币政策逐步松动的预期,春节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可能性增加。而8日的发行结果也令市场倾向于认为,这至少在暗示未来加息的可能性在降低。

  正在发行的浦银增利分级债基拟任基金经理薛铮认为,本次下行同样是市场投标需求旺盛、一二级市场出现溢价差所致,下行1BP幅度微小,显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适时调整的态度,但并不代表短期降息。

  央行: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该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该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对于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和处罚畸高利率,该负责人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2011-11-11 08: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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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5家民间资本服务基金集体亮相 助力中小企业
2011年11月11日 07:51: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IMG]http://img.zjol.com.cn/pic/0/04/61/07/4610738_037679.jpg[/IMG]

   浙江在线11月11日讯 中小企业寻求应急转贷资金又有了更多的选择,昨天上午,市经信委与温州13家银行、1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集体签约,同时启动15家民间资本服务基金。

  此次签约的民间资本服务基金总筹资额50亿元,由1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别发起组建,每家基金的引导资金皆不低于1亿元。至此,温州“引入100亿元民资,应对中小企业转贷困难”的计划已初步实现。市经信委主任余中平表示,根据市场开放情况等,民间资本服务基金存在继续扩大规模,引入更多民资的可能。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现场签约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之一,其董事长、温州市担保行业协会会长郭炳钞告诉记者,此次组建民间资本服务基金,获得了政府与银行的诸多支持,参与其中的会员企业信心十足。“我前期已筹集了1亿元的引导金,并做好了随时增资的准备。”

  今年10月26日,市财政出资10亿元成立了“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截至昨天,该基金已放出19笔、2.02亿元转贷金。10月31日,首个由民资组建的民间资本服务基金——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民间资本服务基金启动。其引导金10亿元、总筹资50亿元,截至昨天已放出8笔、9000万元转贷金。温州商报 记者 李显



该贴内容于 [2011-11-11 08:39:05]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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