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披考核办法 实行量化考核
2011-11-21 07: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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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披考核办法 实行量化考核

  深交所日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量化的考核指标,从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等方面建立了量化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了上市公司自评环节,进一步提高了考核标准的客观性、考核过程的公开性、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以及考核方法的科学性,同时更好地发挥信息披露考核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正面引导作用。

  根据新的《考核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依据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情节轻重,新办法详细列举了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的十九种情形、应当评为C的十八种情形以及应当评为D的九种情形。

  在信息披露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定期报告披露质量、会计差错影响程度、审计意见类型、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公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补充更正次数等。在规范运作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在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出具监管函、约见谈话或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情况。例如,上市公司在考核期间因发生违规行为被出具监管函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被出具三次以上监管函或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考核结果评为C,受到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处分的,考核结果评为D。又如,上市公司在考核期间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如涉及金额达到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考核结果则评为C。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交所将根据新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全面记录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将其作为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以强化市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市场化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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