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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将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要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
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拓宽主营业务的渠道。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必须具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要进行科学的经济测算和经济评价。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投项目。由公司总裁依据
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按照向市场披露的用途进行投资,原则
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八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公
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开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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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SH600717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三方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监督其他两方
履行该协议,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决策、风险控制
及信息披露等程序;
(二)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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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SH600717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经济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要求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按
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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