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电价调整方案
2008-07-02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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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价调整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部分与三峡有关内容)
  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第 4 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庆市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庆市0.291元。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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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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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站送往华中电网、送华东电网和南方电网的电量比例分别为30.8%、43.5%和25.7%。
2008-07-02 20: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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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028号 2003年8月25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重庆省(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公司、华东公司:为优化资源配置、消纳三峡电能,保证三峡工程发挥综合效益,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峡电力到有关省市的落地电价(含税,下同)每千千瓦时分别为:湖北 278.33元,湖南 290.42元,河南 287.50元,江西 330.89元,上海 367.82元,江苏 339.90元,浙江 387.00元,安徽 324.00元,广东 390.00元,重庆 279.90元。
二、三峡电力输电价格平均为每千千瓦时 70.00元,其中,送华中(含重庆,下同)、华东和广东三个区域分别为每千千瓦时 54.50元,86.80元和 72.10元。
三、三峡电力上网电价平均为每千千瓦时250.00元,其中对有关省市结算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分别为:湖北 216.93元,湖南 228.64元,河南 225.81元,江西 267.87元,上海 257.51元,江苏 231.93元,浙江275.09元,安徽217.36元,广东295.31元,重庆218.45元。
四、三峡输电损耗补偿引入激励机制,按技术特性分华中、华东和广东三个区域分别核定准许损耗率,实际运行中超出准许损耗率的部分由电网公司负担,低于准许损耗率的部分作为电网公司的收益。核定国家电网公司输送三峡电能到华东、广东、华中的输电损耗率分别为 7.5%、7.65%和 0.7%,综合损耗率为 4.52%;华中、华东电网公司输送三峡电能的损耗率分别为2.5%和1.76%。
五、三峡电力上网电价在三峡水电站侧上网关口(电站与电网的产权交界点)计量结算,输电价格和落地电价在受电省省际关口计量结算。
六、上述上网电价中已包含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七、考虑到华中、华东电网公司作为三峡电能输送的合同方,有部分输电资产参与了输送三峡电能,对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国家电网公司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标准由电网公司内部商议。
八、以上电价自三峡水电站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其中首批投产的2号、5号机组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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