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维持死刑判决
|
| 2012-01-18 22:50:36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主题: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维持死刑判决
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维持死刑判决www.eastmoney.com2012年01月18日 18:41施宇翔中国网 手机免费访问 eastmoney.cn|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2)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英案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吴英坚持自己出庭辩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力资金流入个股(01/18)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后悔 突发暴涨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 2012-01-18 22:50:56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涉案33亿www.eastmoney.com2012年01月18日 17:27新华网 手机免费访问 eastmoney.cn|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0) 涉案33亿多元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涉及金额巨大、集资人员众多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孙立朋有期徒刑20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宋志萍有期徒刑13年;对其他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活动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主力资金流入个股(01/18)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后悔 突发暴涨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并未登记注册的“舜地企业集团”。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顺平唐河漂流”旅游项目以及“博爱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园商业大厦”等房地产项目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作为多家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均直接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两人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捐赠给寺庙或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巨额资金无法追回。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孙立朋指使张立梅等5名被告人销毁了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张立梅等80余名被告人,分别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地区分公司经理、分店店长、业务人员,直接组织、管理或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退赃情况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2012-01-18 22:55:07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7.7亿,死刑。 33亿,20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检举官员是算立功表现,还是罪加一等。
|
| 2012-01-18 23:03:33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1.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被判死刑,你认为刑罚重么? 1.过重,罪不至死 76251票 60.5% 2.不重,应该判死刑 30575票 24.3% 3.吴英无罪 14527票 11.5% 4.说不好 4711票 3.7
|
| 2012-01-18 23:05:45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吴英二审维持死刑 药家鑫案律师劝其继续申诉还有机会2012年01月18日 18:27 来源:凤凰网财经 字号:T|T1084人参与54条评论打印转发凤凰网财经讯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王继武律师微博截图
对此判决结果,很多律师表示遗憾。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继武在微博中写道“为什么非让吴英死不可呢?没必要啊。”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沸表示,“司法裁判有时是一种导向,尤其在当前情形下。可惜了!”
孙元熙律师微博截图
王勇律师微博截图
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元熙说到,“从媒体了解到的案情来看,可不杀!”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王勇则为吴英打气,“继续申诉!死刑复核还有机会。”
宁清平律师微博截图
也有律师将矛头指向金融垄断,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宁清平表示,这是以死刑维持金融垄断权力。
魏德东教授微博截图
人民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魏德东则略显激动的称,“若废除死刑,当自吴英始!”
|
| 2012-01-18 23:06:49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吴景明:疑罪应从轻从无 吴英死刑判罚过重 2012年01月18日 18:41 来源:凤凰网财经 字号:T|T660人参与50条评论打印转发凤凰网财经讯 北京时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对凤凰网财经表示,对二审的宣判结果感觉很不理解,从经济法的角度,“非法集资”和“合法的经营行为”从最开始就比较模糊,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疑罪从无或者从轻,既然有疑问就应该从轻或者从无,但是宣判的结果却是从重,随着社会进步,这种结果还是越少越好。
吴英的辩护律师杨雁峰称,下一步,案件结果将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景明教授认为,如果二审拖了这么久还是这样的判决,那么可以猜测申诉能改变二审的结果概率很小。
|
| 2012-01-18 23:07:38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吴英辩护律师张雁峰:维持死刑或因地方行政干预2012年01月18日 19:10 来源:凤凰网财经 字号:T|T7388人参与164条评论打印转发凤凰网财经讯 北京时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吴英辩护律师张雁峰对凤凰网财经表示,宣判结果很出乎意料。他认为在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一方面做工作,要尽最大努力,但是不结果也不表示乐观。
针对有人表示宣判死刑原因是“金融垄断”,张雁峰认为这是其中因素之一,律师圈曾私下流传银监会关注此案。除此之外,地方行政干预或也是死刑判决原因之一。
当追问为什么一定要对吴英判决死刑时,张雁峰表示,其中涉及到某些人的财产利益,但是目前仍无法取证。
|
| 2012-01-19 00:02:16 |
|
|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鼻涕 |
| 发帖数:98 |
| 回帖数:473 |
| 可用积分数:2167824 |
| 注册日期:2010-01-29 |
| 最后登陆:2026-01-09 |
|
吴英案与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2011年11月28日 10:54 来源:法人 作者:刘兴成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如果一个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相背离,错的一定不是公共利益,错的肯定是司法结果
文 刘兴成(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因本色集团向其法定代表人吴英的11位亲朋好友借款7.7亿元,被一审法院以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判处80后的吴英死刑。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制造的一个民意不想接受的冷笑话。由于吴英案牵涉着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随着2011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色集团与吴英案相关民事案件发回重审,这个冷笑话迎来了转暖的机会。
司法结果不该与公共利益背离
凤凰网曾就吴英案专门进行了民意调查,在6,532份投票中,反对判吴英死刑的意见占据了压倒性优势,88%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判死刑。
在凤凰网的这次民意调查中,9成以上的人反对取缔民间借贷,其中47%的网友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合法化,44.3%的网友认为民间借贷未来的地位将依旧尴尬,仅有不到一成的网友即8.7%的人认为应该取缔民间借贷。
民意为什么对一个司法结果感兴趣,且对该司法结果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不仅仅因为吴英是80后女性,还因为吴英案本质上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对吴英判处死刑,就是封杀民间借贷。
201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态,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这说明吴英案的一审司法结果,违背了民意,与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相背离。
如果一个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相背离,错的一定不是公共利益,错的肯定是司法结果。
司法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和效率。公正和效率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如果一个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相背离,就是与公正和效率背道而驰,那么,这个司法结果就与司法目标自相矛盾,该司法结果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从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的逻辑关系上看,吴英案一定要改判,吴英不应该死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的事实和法律分析,也能得出吴英案应当改判的结论。
涉及吴英案的法律,有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事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统称“非法集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也就是代表公共利益,法律是不会错的。只能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找出吴英案应当改判的原因。
吴英案的基本事实,是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陆陆续续向11位亲朋好友借款7.7亿元,用于本色集团高速扩张。本色集团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等子公司和资产。据报道,吴英在自述材料中将公司运作及投资项目所用款项和用途制作成表格,在表格末尾,其统计的金额与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仅差270万元。
按照常识,只有信誉好的企业才能借到高达7.7亿元的巨款。本色集团利用自有资金和7.7亿元借款,投资形成了巨额资产。吴英个人财富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中国女富豪榜的第6位。直至吴英案发后,大多数债权人仍然认为,本色集团有能力偿还借款,否则他们不会持续给本色集团贷款。很简单的算术题:38亿元的资产,难道偿还不了7.7亿元的债务吗?更重要的是,本色集团的债权人都不认为自己被吴英诈骗,一个没有受害人的案件,不可能是集资诈骗案。
吴英案不属于“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意大利裔投机商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发明的。1919年庞兹策划了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7个月内吸引了3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才清醒过来。
立法保障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把借款合同规定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既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借款合同”适用于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没有金融牌照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领域。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色集团与债权人的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色集团与特定的、非广泛的11个债权人之间存在借贷经济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借贷纠纷、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吴英案当属此列。
既然吴英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什么被当成“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处理?就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所说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
监管机关曾于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订的规则是《贷款通则》,但《贷款通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贷款通则》不当地限制了民间借贷,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机关曾经试图修订《贷款通则》。由于很难把金融机构贷款和没有金融牌照的民间借贷统一起来,修订《贷款通则》的意愿一直没有实现。
后来,监管机关又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还是无法把有金融牌照的借贷活动和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利益博奕难以摆平。《放贷人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至今没有颁布实施。
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和范围,现在到了为民间借贷专门立法的时候。
专门为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成两个借贷市场,可以解决监管机关一直无法克服的将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与没有金融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的难题。
针对特定的、非广泛客户的借贷,就是民间借贷。针对非特定的、广泛客户的借贷,应当是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若想变成金融机构借贷,必须申请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牌照。没有金融牌照而从事针对非特定的、广泛客户的借贷活动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由于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将自己的真金白银用于经营,借贷双方都会充分考虑和控制借贷风险,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除了应当严禁“庞氏骗局”和资金传销外,其他的应该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充分的自由。
由于民间借贷在浙江温州最为活跃并颇有代表性,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借鉴境外民间借贷立法的经验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要求,起草了《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人们有理由希望,《民间借贷法》尽快成为在中国颁布实施的法律,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
| |
结构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