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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马汽车: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03月02日 00:45 来源:凤凰网财经 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 12-8 号召开
的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审阅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列席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
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董事会七届
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以及 2012 年 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海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下午 13:30 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2012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2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1 日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2 年 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15:00。
(五)公司独立董事魏建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刊登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截止 2012 年 2 月 29 日下午 17:30,没有股东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魏建
舟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六)因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秦全权董事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与地点、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据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72 人,代表股份 585,573,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0%。其中:
3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78,266,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
参 加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69 人 , 代 表 股 份
7,306,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
(二)其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外,出
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此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之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578,266,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7,306,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
4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
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
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票 582,458,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29,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8,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2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同意票 582,44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44,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3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同意票 582,44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44,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4 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禁售期;
5
同意票 582,446,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41,0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5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及行权安排;
同意票 582,44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44,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6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同意票 582,44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91,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38,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7,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7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票 582,44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44,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1.08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同意票 582,44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反对票 2,585,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544,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6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 582,362,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5%;反对票 2,611,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5%;弃权票 599,4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9,0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进
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股权激励办法》
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的提案,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此形成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7
(此页无正文,系《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邢益就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谢国华 律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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