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华意压缩: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03-18 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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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意压缩: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意压缩: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年03月16日 09:10
来源:凤凰网财经

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东街 33 号武夷中心 7 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 U J I A N J U N L I LA W F I R M

地址 ADD:中国福州东街 33 号武夷中心 7 楼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1〕闽君顾字第 036 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 江 日 华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199410750109 ) 和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参加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监发〔2006〕21 号文,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

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2-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

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1 号华意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体斌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3 -

法律意见书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 4 人 , 代 表 股 份 124,793,636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324,581,218 股)的 38.4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2 年 3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部分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

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具体名单和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选举刘体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2、关于选举李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3、关于选举符念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4、关于选举朱金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5、关于选举黄大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6、关于选举王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7、关于选举徐天春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8、关于选举肖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9、关于选举牟文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成员。具体名单和表决

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费敏英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2、关于选举范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5-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793,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无弃权和反对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6-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壮江日华

常晖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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