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超200人
2012-06-16 09: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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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超200人

中国证监会15日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后股东可以超过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准入上,不设财务门槛,没有盈利指标要求,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非上市公众公司只允许私募发行,不允许公开发行,限定每次发行合计不超过35人。

  根据《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定向发行和持续监管等制度安排上,与公开发行并上市有比较大的差异。在具体的审核工作中,证监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等不做实质性判断,重点审查公司治理是否规范以及是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所有相关信息,真正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合规性审核。

  为严格防范风险,非上市公众公司只允许私募发行,不允许公开发行,禁止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对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限定每次发行合计不超过35人。

  《办法》建立了储架发行制度。针对部分企业项目投资分批投入、时间跨度较长的特点,监管部门一次性核准其发行申请,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次择机募集资金,自核准之日起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即可。

  《办法》还建立了快速融资豁免制度。为适应企业小额、多次、快速融资的需要,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为企业小额快速融资建立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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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6 0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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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5日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方式上,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不要求在报刊上进行披露,并将纳入证监会的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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