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告]深圳机场: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07-10 07: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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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告]深圳机场: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时间:2012年07月09日 17:13:46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2-027

证券代码:125089 证券简称:深机转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深机转债”),截至2012年7月15日将满一年。 根据《深圳市机场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规定,“深机转债”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简称:深机转债。

(二)债券代码:125089。

(三)债券发行量:200,000万元(2,000万张)。

(四)债券上市量:200,000万元(2,000万张)。

(五)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时间:2011年8月10日。

(七)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即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7年7
月14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到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为0.6%,第二
年为0.8%,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1.9%。

(九)付息日:7月15日(付息日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十)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及其调整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对公司发行的“深机转债”进行了跟踪
信用评级,出具了《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
(联合[2012]030号),评级报告维持“深机转债”AAA的债项信用等级。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深机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
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1年7月15日。在可转债存续期间,
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2011年7月15日)的次年当日(即2012年7月15日),
以后每年的该日(7月15日)为当年的付息日。第一年到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
为:第一年为0.6%,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6%,
第六年为1.9%。

本期“深机转债”付息方案:每10张“深机转债”(面值1,000元)税前利
息为6.00元。 对于持有“深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80元;对于持有“深机转
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40元;对于持有“深机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6.00元。

三、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与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付息日为2012年7月16日(星
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深机转债”持有


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次“深机转债”所派利息于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通过持债人托管券
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投
资者(QFII和RQFII)所得转债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
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
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
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
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
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
存在除前述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
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信息大楼509室


咨询联系人:林俊

咨询电话:0755-23456331

传真电话:0755-23456327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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