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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8日 07:0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7月28日证券时报第8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2年7月27日以书面审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及境外市场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等,不包括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券。 2、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金额、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制作、签署、披露所有必要的文件。 3、公司根据本项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除了要遵守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发行规模的限制外,还应使每次发行后公司的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该项比率的计算以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次披露的财务报告(季度、半年或年度)数据为基础,结合报告期末至该次发行时已经发行或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以及该次拟发行的规模计算。 4、如在境内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还须符合以下条件: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期限不超过10年;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5、在本授权范围之内,董事会就每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品种、金额、期限、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策后,可转授权予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凌文博士及财务总监张克慧女士决定发行的其他事宜并具体实施。 6、本议案所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授权之日起24个月。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股东大会通知请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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