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券业协会建立自律监察制度
2012-08-15 07: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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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券业协会建立自律监察制度


2012-08-14 05: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字号:1214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正式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和《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这三项制度标志着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基础性制度已经建立。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发布的三项制度遵循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区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惩戒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惩戒措施的种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

自律管理措施是对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如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整改等。纪律处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违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如停止执业、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益民说,规则的惩戒措施区分个人及机构的行为和责任,以防止少数从业人员“捆绑”会员。实体规则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区别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坚持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为此,新的实体规则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分别按个人和机构单独分类。

副主任委员张志刚表示,规则的最大特点当属“查审分离”原则。在工作机构上,规定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与调查,在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之下新设审理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专门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复核工作。

副主任委员武继福指出,纪律处分案件因涉及自律管理对象的声誉、社会形象、执业资格,证监会对受纪律处分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时扣分,将直接对证券公司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该类案件需经过更为严格的审理和复核程序,交由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处理。(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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