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四环生物: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2-08-18 14: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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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环生物: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概述
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26号,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2年8月14日,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事项民事调解书(【2012】一中
民初字第1849号)。现将有关此次诉讼事项及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说明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12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
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维达法姆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
称北京四环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公司转让持有的北京四环公司45%的股权给维
达法姆公司,同时维达法姆公司将白介素2、干扰素、EPO、G-CSF等舌下含片专
有技术作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本公司。此次交易双方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协议作
价10,000万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司将北京四环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
维达法姆公司,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的法定程序。
2011年公司认为由于这项专有技术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商业化生产条件
等诸多原因,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维达法姆
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与维达法姆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维
达法姆公司归还其持有的北京四环公司45%的股权。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北京四环公司与维达法姆公
司于2012年8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法院民事调解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2010年9月20日江苏四环公司、维


达法姆公司、北京四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
内,北京四环公司、江苏四环公司应配合维达法姆公司及高世英取回存放在北京
四环公司的属于维达法姆公司及高世英所有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维达法姆
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公司45%股权返还给江苏四环公司,本调解协议书签订
之日起15日内几方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自本调解协议书签
订之日起,维达法姆公司停止授权江苏四环公司使用“生物蛋白舌下给药”专利
技术(IL-2、干扰素、EP0、G-CSF等),江苏四环公司、北京四环公司不得以任
何形式使用上述技术,不得研发、生产、销售与上述技术有关的任何产品。
2、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七万零九百元,由江
苏四环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均未发生其他任何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调解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诉讼调解达成前,公司持有北京四环公司55%的股权,本次调解事项达成后,
公司将持有北京四环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报表比例发生变化,对本期利润产
生了相应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1849号)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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