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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云南白药股权争夺战:陈发树称中烟具股东身份无权叫停
2012-08-24 07:20 来源:证券时报 8月23日上午9时,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下称“云南红塔”)事关云南白药约8556万股(市值40多亿)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中多项特殊问题,因而吸引了多家媒体到场。 据证券时报报道,2009年,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把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之后陈发树如约将22亿元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此后两年多时间里,该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批状态。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以云南红塔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反复催促无效为由,正式起诉云南红塔。 中烟是否具审批权 庭审很快进入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即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具有此次股权转让的行政否决权力。 2012年1月17日,在陈发树正式起诉云南红塔一个多月后,中烟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而这一结果自中烟收到该股权转让报批资料至今,陈发树等了788天。 对此,陈发树的辩护律师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规定,股份转让事宜在协议生效后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按照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中烟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 陈发树方面认为,此次股权转让中,中烟只有上报的权力,没有否决转让的权力,只有财政部才具有“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格。 此外,陈发树的辩护律师强调,中烟与云南红塔等实际是阶梯式100%控股母子公司关系,中烟作为股东身份,无权否决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法协议。在中烟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实际状况下,中烟一方面使用其并不具备的资格否决此次转让,另一方面又在原告向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转换身份,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为由予以拒绝,因此决定将中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承担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责任。 云南红塔的律师辩称,由于此次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规定必须逐级上报,同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且双方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报批材料一定要上报到财政部,中烟作为云南红塔上级单位,具备否决此次转让行为的权力,无须上报财政部。 云南红塔是否违约 从2009年9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到2012年1月17日被中烟正式拒绝,陈发树等了800多天。 陈发树律师认为,云南红塔“报请中烟门批准过户”仅是“合规性审批”,全国类似审批的通常期限为:国资委系统98个日历日,财政部系统72个日历日,但这期间原告虽不断催促,却始终得不到批复。 而从2009年12月3日起至今,此次转让协议的报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烟,并未上报财政部,中烟还曾先后多次对下级公司表达不履行的意思,这一行为是故意迟延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陈发树律师请求法庭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并判令被告继续履约;判定被告违约并承担带给原告的损失。 关于具体损失的确认,由于双方协议未进行约定履约时间,相关规章制度也未作明确规定,陈发树的辩护律师主张参考已有的类似审批过程的合理期限,要求云南红塔赔偿:2010年4月12日后的股份所有权益,包括分红、送股孳息等;法院判决后,如过户时股价低于协议价带来的股价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等。 云南红塔的律师则认为,由于国资转让的相关规定,此次股权交易只能逐级报批,云南红塔在签订协议当天就将材料提交上级单位云南中烟报批,已积极履约,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并且,中烟作为被告云南红塔上级单位,并非签署转让协议的当事方,因此亦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另外,云南红塔方面表示,陈发树当初与云南红塔签署转让协议时,已明确知晓协议条款的真实意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22亿元的“保证金”是陈发树本人提出,股权转让之初云南红塔并未设定该条款。 庭审中,陈发树的辩护律师表示对中烟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此次股权转让“感到愤怒”,认为这是中烟利用“防止国资流失”为借口,滥用其双重身份赋予的权力,却逃避该负的法律责任。当初签署转让协议时,云南白药市盈率40倍,而中烟在签订协议800多天后才以国资流失为由否决交易,而此时标的股权市值已由22亿涨到40多亿,最高曾达60多亿。 【案件进程】 2009年1月4日,中烟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所持云南白药无限售流通国有法人股6581.39万股。 2009年8月13日、14日,云南白药刊登了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额超22亿元,由陈发树在转让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云南红塔。 2011年4月27日,陈发树向云南红塔出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 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向云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2012年1月17日,中烟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2012年4月16日,陈发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烟草专卖局以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予以拒绝。 2012年5月7日,陈发树向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21日,北京第一中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2012年8月23日,云南省高院就股权纠纷一案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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