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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本钢板材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应辽宁证监局《关于对辖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辽证监上市字〔2012〕65号)要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了自查,除“解决与本钢浦项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事项正在履行外,没有其他应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将目前尚在履行的该项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关于解决公司与本钢浦项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
2005 年12 月28 日,本溪钢铁集团向本钢板材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为我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现正在建设过程中,我公司保证将来在该项目达产时,与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另一股东韩国浦项集团协商确定解决同业竞争方案,保证不与贵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除此之外,我公司与贵公司不存在其他方面的同业竞争。我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我公司不再产生或可能产生与贵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该承诺函在本钢板材合法有效存续、且本溪钢铁集团作为本钢板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避免建设中的本钢浦项建成后与本钢板材产生同业竞争,本溪钢铁集团承诺在该项目达产前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在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项目达产之前,解决该公司与本钢板材的同业竞争问题;
2)若届时本钢板材有意收购本溪钢铁集团持有的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本溪钢铁集团将该等股权转让于本钢板材,惟该转让需经过韩国浦项集团同意; 若韩国浦项集团不同意将该股权转让予本钢板材,且其愿意受让本溪钢铁集团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本溪钢铁集团将该等股权转让于韩国浦项集团; 若韩国浦项集团不购买本钢集团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视为其同意转让,本溪钢铁集团将该等股权转让于本钢板材;
3)若届时本钢板材无意收购本溪钢铁集团持有的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本溪钢铁集团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韩国浦项集团或其他与本溪钢铁集团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如因上述事宜致使本钢板材发生被索赔或其他赔偿责任事宜,本溪钢铁集团将赔偿本钢板材遭受的所有损失,本钢板材有权留置属于本溪钢铁集团的分红款项直至本钢板材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
承诺履行情况:
本钢浦项于2010年取得盈利后,本钢板材即于2011年5月17日启动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本钢浦项75%股权的工作,该收购事项已取得了韩国浦项集团的书面同意,目前该非公开发行申请报告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正在审核中。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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