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2012-12-25 2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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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2-03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三峡电量购售电合同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本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合同签订时间对本年度三峡电站的电能消纳没有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12月25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2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2012年度年合同电量为820.3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2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820.34 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
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
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 号,法
定代表人刘振亚。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2012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820.34 亿千瓦时。合同
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文件精神
执行。
2、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
算。
3、履行期限:自2012 年1 月1 日至本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时
止。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
不成,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7: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 年12 月25 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预计本合同的签订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不存在履行合同的风险。
六、被查文件
1、合同文本《2012年度三峡水电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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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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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2-03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三峡电量购售电合同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本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合同签订时间对本年度三峡电站的电能消纳没有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12月25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2012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2012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46.20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2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46.20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2012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46.20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2、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行日核月结,年终清算。
3、履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本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7: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预计本合同的签订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不存在履行合同的风险。
六、被查文件
1、合同文本《2012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12-12-25 21: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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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调整部分省市销售电价
(一)山西等15个省(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上述地区具体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二)其余地区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同意河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将原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相应用于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疏导省内其他电价矛盾。
(六)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等12个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各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二、有关省(市)部分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三、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四、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电价 调整 通知



2012-12-25 2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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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2012年全年发电量的上网电价,都按地电投产后的价格执行。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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