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搞好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服务与协同”??
2012-12-27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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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搞好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服务与协同”??

12月26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刘顺达带领监事会第27办主任郑博奎、副主任王正华等5名专职监事以及4名监事会工作人员正式进驻中国三峡集团。
就如何具体开展监事会工作,刘顺达提出了15字要求:“搞好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服务与协同”,并对15字的内涵进行了具体阐述。刘顺达表示,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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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山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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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17: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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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派驻监事会监督央企管理提升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2-12-17 11:37:47
  中国证券网讯 国资委网站消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决定由派驻各中央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改革〔2012〕85号

  关于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情况纳入

  监事会当期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深入扎实开展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决定由派驻各中央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企业有关管理提升重点领域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确定的重点提升领域是否制订了提升方案,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相关整改措施是否明确,有关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边整边改、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管理提升取得的效果与存在的不足等。

  (二)所属基层企业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基层企业和一线员工对管理提升活动的认识与理解、参与情况,企业问题梳理和整改情况等。

  (三)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与生产经营结合情况。包括能否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通过管理提升,强化基础管理,积极开展开源节流、降本增效等。

  (四)企业边查边改,稳步推进管理提升的工作情况。包括及时总结提炼管理提升工作经验,强化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固化管理提升成果,培育形成持续改进提升的机制氛围等。

  (五)企业落实国资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署、要求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听取企业党委(党组)对管理提升活动专题汇报,并就企业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工作及后续活动安排等提出意见建议。此项工作原则上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监事会听取汇报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厅局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二)按照领导小组对管理提升活动各阶段、各环节的要求,对各企业组织开展活动有关情况,特别是重点提升领域的规划、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监事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企业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并确定1位负责人和1位联系人,协调配合监事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名单于11月底前报监事会。

  (二)积极主动向监事会汇报本企业活动开展有关情况。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提供本企业开展活动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阶段总结、工作简报等相关资料。

  (三)做好所属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纳入监事会当期监督相关配合工作,为监事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监事会将及时总结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中好的典型和经验,并对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总结情况进行评估。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王海涛邵啸晔

  电话:(010)63193135、63602879、63193750(传真)

  邮箱:glts@sasac.gov.cn

  国资委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2012-12-28 17: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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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央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规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国资委网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2012-12-29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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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能解释这个吗?
2012-12-29 1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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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4:49] 长江水: 这一轮到今天,900涨幅又输给了所有指数
[28 15:10] 长电之恨: 曹官位赢了,这就是中国和A股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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