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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联通:转售业务合作大于竞争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满足移动用户差异化的应用需求,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具备一定信息通信领域工作经验及软硬件资质的中资民营公司可申请,试点时间初定为2年。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将以合作为主,共赢大于竞争,利于基础运营商
基础运营商与转售商之间将以合作为主,尤其在转售业务开展的初期更是如此。转售商依托于运营商的网络,短期内无法摆脱对运营商品牌的依赖而独立靠自有品牌运作,转售商品牌还需要运营商品牌的背书。因此,转售商扮演的仍是代理商的角色,这对运营商延伸渠道触角、扩大受众面,在短期内拓展新用户将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基础运营商与转售商之间将更多地表现为合作共赢。
竞争将表现为三个阵营间的竞争,而不是转售商与各自运营商的竞争
运营商将各自挑选与自己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信息通信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发展移动业务,与传统的增值电信企业相同,转售商将与各自的基础运营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转售业务所带来的竞争仍是以三大运营商为核心的三大阵营的竞争,而不是转售商与各自基础运营商之间的混战。
转售商的引入,将聚焦细分市场,提升通信服务质量和口碑
转售商会将自己的优势业务与基础通信业务捆绑,形成具有特色的个性化产品,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满足特定细分市场需求,这将对基础运营商的大众市场形成有益的补充。同时,民营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更具有人性化的服务优势,从而倒逼基础运营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口碑。
运营商将长期掌握竞合控制权,2年试点期有利,正式商用期3年内无恙基础运营商掌握通信网络、码号资源,可控制网络质量,将长期掌握竞合控制权。只有当转售商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相当规模的客户群、广泛而稳固的分销渠道后,竞争才有可能出现。中国联通在可预见的中短期内都将是转售业务的受益者。
我们维持对公司的“强烈推荐”评级,预计2012-2014年公司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2.33亿元、42.47亿元和65.37亿元;实现每股收益分别为0.11元、0.20元和0.31元。合理估值区间为5-6元,对应2013年EPS的PE为25-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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