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电力改革在无声进行,电监会监管电力交易、成本与价格
2013-01-17 23:36:01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雅致728
发帖数:74
回帖数:237
可用积分数:139654
注册日期:2009-07-15
最后登陆:2015-11-09
主题:电力改革在无声进行,电监会监管电力交易、成本与价格

 原标:期待电力改革浓墨重彩
  电监会的作用应当像银监会、证监会一样,主要从事专业性监管,而不是行业普遍性监管,这有利于电监会在电力行业中发挥更大作用,也有利于推进当务之急的电力体制改革。
  一叶知秋,每年度的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一向是业界解读当年监管走向的窗口。而刚刚结束的2013年电力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的改革意味可谓浓郁。
  本年度的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国家电监会提出2013年的六大监管任务,即电力安全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电力交易监管、成本与价格监管、供电监管、节能减排监管,且着重开展19项专项监管,其中将着重解决“窝电”与“缺电”并存,大小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倒挂,局部地区出现的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这也是经济生活和社会公众领域中的焦点问题。
  记者认为,在缺少行政审批权力的情况下,电监会逐步摸索出一些在市场化条件下实施监管的有效方式,加强了对电力企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持续性监管,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
  值得关注的是,电监会提出了“四个围绕”来完成监管任务:围绕保障发展抓监管、围绕调整经济结构抓监管、围绕电力改革抓监管和围绕服务群众抓监管。当中,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电力改革抓监管切中目前电力领域的要害。
  电监会表示,在围绕调整经济结构抓监管方面,将积极建议和推进产业差别化电价改革,积极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切实抓好上大压小政策的落实;在围绕电力改革抓监管方面,将积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积极支持和推进电煤价格并轨改革,深化输配电改革论证,加强电力市场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
  无论电价改革还是输配电改革,均是电力改革的重头戏,同样是电力改革的裉节,电监会有直视改革的勇气,也算不尸位素餐。
  根据记者的观察,电监会主席吴新雄从2011年年中任职以来,对于电力改革亦格外关注。
  他在不同场合曾多次表态:电监会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只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电监会才有干事创业的更好舞台和平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健全完善市场体制机制,制定和落实各项规则,本身就是电监会应该发挥监管职能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电监会务必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安全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电力交易监管、成本监管、节能减排监管和供电监管等六项重点监管,与输配电改革、电力市场建设和电价改革三项改革任务有机结合起来,选好切入点,全力推进。
  从电力监管工作会议中,可以勾勒出2012年电力改革的大体轮廓,比如明确提出“以监管促改革,以改革促监管”的改革思路,比如系统研究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原则和内容。
  应该认识到,在输配电改革、电力市场建设和电价改革等领域,都牵涉到重大利益的重置和分配。实践证明,作为专职监管部门,电监会仅凭话语权很难平衡、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诉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电力体制改革形势,抑或利益纠葛不清的电力主体,电力改革艰难推进,电监会作为电改的主要组织实施单位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无疑对电监会的监管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诚如学界的共识:电监会的作用应当像银监会、证监会一样,主要从事专业性监管,而不是行业普遍性监管,这有利于电监会在电力行业中发挥更大作用,也有利于推进当务之急的电力体制改革。
  电监会是改革的产物,其生命力理应寓于改革中。2013,期待电监会在电力改革中浓墨重彩。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013-01-17 23:38:11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2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雅致728
发帖数:74
回帖数:237
可用积分数:139654
注册日期:2009-07-15
最后登陆:2015-11-09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12〕151号)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附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2012年12月7日 



附件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电力企业不得自行制定约束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管理文件。



第二章 交易组织和申报


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根据各地电能交易组织的具体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委托和代理双方一般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小水电、风电等打捆外送电交易;
(二)月度以内的短期或临时交易;
(三)其他必要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十一条 省级电网企业,在申报外购电需求时,应充分考虑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实际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省内发电企业和电力监管机构通报外购电量测算方案。
省电网公司通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购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通报格式参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进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单个机组为单位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集中申报。
发电企业申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售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机组容量、供电煤耗、上网电价、脱硫脱硝设施投运情况、冷却方式等。(申报格式参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购售电主体应保证所注册信息及交易参数真实、准确。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对申(通)报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原则上应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区域内优先平衡;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应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

 

第十五条 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一)集中撮合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通过跨省跨区交易平台直接进行购售需求申报,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定的排序原则进行交易匹配,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双边协商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当购电主体主要为省级电网企业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集中撮合方式为主,双边协商方式为辅。
第十七条 集中撮合方式组织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交易排序和匹配:
(一)售电侧,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排序,原则上先清洁能源机组后火电机组;对于火电机组,结合机组申报的售电量、供电煤耗、脱硫脱硝效率、上网电价等权重因素,计算售电量分配序列。同一价区内,高效环保机组优先。
(二)购电侧,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的原则进行排序,结合申报购电量、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权重因素,计算购电量分配序列。
(三)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平衡时,按照分配序列依次进行购、售主体匹配;当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不平衡时,按照序列中的权重比例在购、售电主体间进行分摊。
(四)同一区域内,购电侧与售电侧电量分配权重标准应该统一。
第十八条 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有约束交易排序成交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格式参见附表3、4)
第十九条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方应公平开放输电网,并向相关市场主体、电力监管机构披露输电环节相关收费信息(见附表5)。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签订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明确结算方式、输电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月内完成的临时交易,应在事后补充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签订的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是交易执行与结算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跨省跨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
(二)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三)月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四)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当实际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供需发生变化,需对交易合同进行调整时,合同调整的次序与上述相反。
第二十三条 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分月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进行滚动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调整情况应事先向市场主体发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实际需求与合同电量出现偏差时,经交易相关主体(含输电方)协商一致,可自愿选择合同转让或合同回购等方式进行调整;协商不一致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一)合同转让,是指在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自身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由购电方将已生效的原购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不影响送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如因发电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将合同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不影响购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二)合同回购,是指在售电省或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或因售电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经合同有关各方同意,可由售电方将已生效的原售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从原购电方购回。
(三)合同调整须签订相应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月内短期或临时交易合同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和回购,交易无法完成时,执行约定的违约条款。
第二十六条 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及转让、回购合同须按规定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售电主体,应按照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承担必要的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义务。



第五章 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


第二十八条 跨省跨区交易中的上网侧电价及输电环节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形成市场化的价费形成机制。
第二十九条 输电费用按照实际物理输送电量收取,电能计量关口的设置应向市场主体公布。同一断面输电费用应按一定周期内物理输送电量互抵后的净值收取。输电断面划分及互抵周期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条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由于潮流穿越而引起的省级电网输电损耗,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核定的,可按前三年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平均输电损耗水平执行,应向市场主体通报,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转让和回购,原则上不另行收取输电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2013-01-17 23:43:47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3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雅致728
发帖数:74
回帖数:237
可用积分数:139654
注册日期:2009-07-15
最后登陆:2015-11-09
电监会:四川水电输送上海价格
近日,电监会批复了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经营的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据了解,向上线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10元,暂按单一制电量电价执行。

电监会透露,近日,批复了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经营的向上线(四川向家坝至上海南汇)和锦苏线(四川锦屏至江苏苏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示范工程输电价格。


其中,向上线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10元,暂按单一制电量电价执行;锦苏线特高压直流线路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856元,送出工程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144元,暂按单一制电量电价执行。向上线、锦苏线输电损耗率均为7%。上述输电价格分别自向家坝、官地水电站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电监会表示,向上线、锦苏线输电价格的确定对促进四川清洁水电外送和满足华东地区电力增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该贴内容于 [2013-01-17 23:46:52] 最后编辑
2013-01-17 23:45:46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雅致728
发帖数:74
回帖数:237
可用积分数:139654
注册日期:2009-07-15
最后登陆:2015-11-09
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行为,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企业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成本信息,包括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输配电成本核算政策变更,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内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专项报告;与输配电成本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电网企业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输配电成本信息。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报送财务及成本报表,应当包括合并成本报表和母公司成本报表。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省级电网企业明细到所属市、县电网企业和直属单位。

第七条 电网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报表格式、内容、程序、时限等,按照《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次年4月30日之前报送。

第八条 电网企业采用以下主要会计政策,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1、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标准,共同费用的分配方法。

2、从事电网业务的人员薪酬制度和电网企业设备采购、材料领用制度。

3、应收账款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4、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5、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7、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

8、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9、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第九条 电网企业发生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对当期的影响和调整金额。

第十条 电网企业建立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费用开支应该在《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中明确的成本项目下核算。发生的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增设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

电网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标准,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发生对输配电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关联方交易行为,电网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专项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输配电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等抄送电力监管机构;项目批(核)准的结果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对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兼并重组或者涉及输配电业务以外的重大投资,应将投资额、对电力业务的影响报电力监管机构。

(二)电网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将筹资方案、筹资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网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将筹资方案、筹集资金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

(四)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

(五)电网企业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属于关联方交易。电网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送关联方交易协议或合同,说明关联方交易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十三条 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会计政策制定和变更、费用支出、审批规定以及成本管理制度,在制度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四条 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电网投资、融资可行性研究方案,在投资、筹资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电网投资、融资结果,在投资、筹资结果明确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处置及关联方交易行为,在资产处置完成及交易行为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网企业即时报送有关输配电成本信息,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01-17 23:49:26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5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雅致728
发帖数:74
回帖数:237
可用积分数:139654
注册日期:2009-07-15
最后登陆:2015-11-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科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大坝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由水电站建设单位负责。
  水电站建设单位负有下列与大坝运行安全相关的责任:
  (一)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可靠运行和大坝运行维护设施同步建设投运;
  (二)负责组织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落实和整改;
  (三)负责大坝蓄水初期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
  (四)负责大坝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完整移交建设期档案。
  第五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大坝运行安全负有下列责任:
  (一)保障并监督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防洪防汛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开展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审核、批准大坝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监督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善本单位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 运行单位对运行大坝安全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大坝安全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编制实施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并认真执行。
  (四)具体负责水库调度、防汛和大坝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开展大坝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
  (六)按照规定做好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工作。
  (七)建立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八)开展大坝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更新改造、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
  (九)完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与联动机制,保证大坝设施和应急自备电源安全可靠;
  (十)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十一)做好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七条 委托他方承担大坝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大坝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从事大坝安全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资质。



第三章 运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大坝建设单位、主管单位、运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组织体系,完善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大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第九条 大坝运行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自挡水开始直至报废(或拆除)都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阶段要加强质量管控,保证大坝施工质量,并做到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大坝蓄水和竣工应分别经过安全鉴定并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大坝运行中应保证主体结构完好,监测设施和泄洪消能设施运行可靠,动力及应急自备电源配置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水库调度和发电应以确保大坝安全为前提,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库调度运用原则运行。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防汛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好水电站的防洪度汛管理,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和防汛工作制度、设置防汛管理机构、配备防汛抢险队伍,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每年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运行,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每年汛前,运行单位应对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道路交通、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进行测试,并做好防汛物资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运行单位应加强对大坝的巡视检查、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能够安全运行。
  水库泄洪或汛期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将水情及水库运行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
  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中要加强安全检查、安全分析和运行维护,及时排查治理大坝缺陷或隐患。
  重大工程缺陷与隐患应按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的要求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调整的方案,应经工程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和同级政府部门批准。
  原设计审查单位已经变动或不存在的,可由与原设计审查单位相同资格的单位或大坝中心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大坝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或具有同等审查资格单位的审查,有关大坝安全影响的专项论证须经大坝中心评审。
  第十九条 工程降等以及报废、拆除或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电力监管机构和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运行单位应当对大坝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次数,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有关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一般每五年培训一次。
  主管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大坝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每五年培训一次。
从事大坝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相关教育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二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建立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大坝运行的安全状况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巡查由运行单位负责。
  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明确巡视检查的路线、内容和记录格式。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落实处理计划。
  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等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并核查,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详查由运行单位负责。
  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发生有感地震、遭遇大洪水等特殊工况期间,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每年年底,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年度大坝运行、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审阅,在对大坝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基础上,系统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定期对大坝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价。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
大坝中心应当组织专家组开展定期检查,由专家组依据现行的规程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大坝的安全性态,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应对定期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审定大坝安全等级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坝运行发生事故的,大坝中心应当组织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防洪能力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三十条 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险坝的大坝,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评定为险坝的,应当立即降低运行水位或放空水库,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
  (二)评定为病坝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一类坝标准进行整治,消除缺陷或隐患。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将备案后的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审查意见通知主管单位、抄报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确定的大坝安全等级发生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并通知主管单位、抄报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安全注册


  第三十三条 运行大坝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首次下闸蓄水半年内或完成蓄水安全鉴定后一年内须办理大坝安全注册。
  未进行安全注册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大坝具有工程蓄水或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三)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大坝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实绩考核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类登记证或乙类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丙类登记证;
  (三)通过蓄水安全鉴定、未开展竣工安全鉴定或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丁类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类、丙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丁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运行单位应当办理换证。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二)制定完善大坝运行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审核批准大坝安全注册和大坝安全等级备案;
  (三)监督检查大坝安全状况,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缺陷和隐患;
  (四)参与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组织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二)指导企业加强大坝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
  (三)指导企业对大坝缺陷、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负责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除险加固方案的专项审查和安全性评审;
  (四)组织或参与大坝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负责大坝安全信息综合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大坝安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大坝运行安全业务培训。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以及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万至五万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主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委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大坝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大坝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运行单位是指负责大坝日常运行管理的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受产权所有者授权、委托运行管理的单位。
  (三)主管单位是指大坝的产权法人单位或产权法人单位的控股股东。
  (四)大坝运行安全事故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以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如:大坝溃决、严重断裂、倒塌、滑移;库水漫顶、淹没;泄洪建筑物及设施严重破坏、影响正常泄洪;近坝库岸及边坡大规模塌滑等。
  第四十七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水电站大坝的管理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九条 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3-01-18 18:06:54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6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雅致728
发帖数:74
回帖数:237
可用积分数:139654
注册日期:2009-07-15
最后登陆:2015-11-09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WK5StuAlz70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