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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联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经事前认可,就公司向关联方华联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公司”)申请 1.4 亿元综合授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向财务公司申请 1.4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公司在 授信额度内,向财务公司申请借款的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华联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34%的股权,为财务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本公司也是财务公司股东,持有其 33%股权;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北京 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华联综超”)同时也是华联财务公司的股东,持有 其 33%股权。因此,本次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华联财务公司申请 1.4 亿元授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表决程序符合规定,未发现损害公 司利益和各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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