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北京华联商厦 大会决议公告
2008-08-03 1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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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华联商厦 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08-029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国清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2,95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3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提名陈永宏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95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提名牛晓华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95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95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 任小静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日

  
   出席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签字:

  
   董 事 长:赵国清

  
   董 事:吉小安

  
   畅丁杰

  
   马 婕

  
   李翠芳

  
   独立董事:魏本华

  
   王文彦

  
   冯大安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

  
   召开时间:2008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五层多功能厅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赵国清

  
   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2、董事、监事及高管等出席情况:

  
   会议议程: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页:

  
   董 事 长:赵国清

  
   董 事:吉小安

  
   畅丁杰

  
   马 婕

  
   李翠芳

  
   独立董事:魏本华

  
   王文彦

  
   冯大安

  
   董事会秘书:牛晓华

  
   监 事: 李 瑶

  
   周晓刚

  
   周剑军

  
   会议记录人:【 】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08-03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07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由于成都店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由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联集团”)承接未能获得出租方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宏”)的同意,导致成都店至今未能移交给华联集团。成都川宏以成都店资产转让未事先征求其意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近日与华联集团签署了《关于<北京华联商厦四家零售商场资产出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取得相关权利义务人同意后再行办理成都店的资产和负债整体出售相关事宜,并同意成都店因此未能移交给华联集团不视为违约行为。

  
   截至目前,本次重组涉及的其他股权过户、资产交接等事项均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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