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香江控股隐瞒被财政部处罚事实
2013-03-27 08: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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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香江控股隐瞒被财政部处罚事实



2013年03月27日05:23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原标题 [香江控股隐瞒被财政部处罚事实]
  股民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于3月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诉讼金额四万余元。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代理了包括江苏三位股民在内的20多个小股民起诉香江控股民事索赔,他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原被告律师围绕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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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虚假陈述及原告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激辩,被告律师竟提出,未向法院出示财政部行政处罚是出于“保密”需要。简直是天方夜谭。

  江苏三股民买香江控股亏了6万多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对深圳香江控股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罚,并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缴纳相关罚款。股民杨先生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将香江控股诉至法院。

  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江苏的这三位股民分别是南京人、淮安人和常熟人,其中南京股民张先生09年3月首次买入香江控股,随后又多次买卖,索赔16000余元,常熟股民孙先生索赔11000余元,淮安股民韩先生索赔33000余元,合计有6万余元。股民韩先生生气地说:“相信他们公司的公告,买入他们公司的股票,投入血汗钱,结果公司还造假,问题这么多,害得我亏了那么多。几万对我们散户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了。希望法院能依法保护我们的权利!”

  被告竟称财政部处罚要对股民“保密”

  在法庭上,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二是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刘国华律师表示,香江控股会计信息多处做假,已被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显然构成虚假陈述。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认为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于理于法均不合。

  据了解,由于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公告较为简单,并不完整。为查明案情,原告方曾要求法院调取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全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方开始表示不清楚有没有处罚,后又称财政部要求对该处罚决定“不予公开”,意思是要对处罚“保密”。

  对此,刘国华律师表示,香江控股的说法简直是天方夜谭!很多上市公司被财政部处罚后,都会专门发公告,从来没听说他们违法了,却不让股民知道处罚了什么内容?香江控股如此做法,到底有没有把股民放在眼里?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但被告代理人表示无调解权限,庭审就此结束,是否再次开庭或判决需由法院安排。 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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