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广东明珠: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18 1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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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明珠: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82证券简称:广东明珠公告编号:临 2013-01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28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负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17 日。

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2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 年 3 月 2 9 日

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至 2013 年 5 月 17 日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2 年底股本 34,174.66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0.30

1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人民币 10,252,398.00 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

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827,776,386.41 元,结转 2013 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85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

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扣除 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民币 0.027 元派发红利。该

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

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

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

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

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 0.03 元。如果该类

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该类股东的现

2

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17 日

2、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333854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明珠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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