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电售电方式演变历史
2013-05-26 1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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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电售电方式演变历史

近日,长电公告了本年度与国网、南网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中售电量较低,引发市场种种联想。我把长电2006年以来的购售电合同签订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回顾,以便于长期投资长电的朋友们了解实际情况。

年份 葛洲坝售电合同公告日 葛洲坝售电量(亿度) 三峡售电合同公告日 三峡售电量(亿度)

2006 未公告 / 2006年3月3日/12月29日 371.8
2007 2007年3月13日 151.4 2007年5月8日/7月16日 3707.7=3145.1+562.6

2009 2009年7月21日 151.4 长期合同
2010 2010年7月6日 151.4 长期合同
2011 未公告 / 未公告 /
2012 2012年8月29日 154.0 2012年12月25日 国820.34+南146.2
2013 尚未公告 2013年5月23日/25日 国671+南135

2006年3月3日,G长电公告称,2006年2月24日长电作为售电方(2009年前,长电托管三峡集团的三峡机组)与国家电网签订了本年度购售合同,本年售电量为371.8亿度,并称拟与国家电网签订《“十一五”期间三峡电能消纳中长期合同》。同时,合同双方每年签订购售电补充协议,作为购售电长期合同的补充。
2006年12月29日,长电公告称,已经完成了与国网公司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注:尚需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
2007年5月8日,长电公告称,发改委批准了三峡“十一五”期间三峡电能消纳调整方案和各大区分配计划,即:批准了长电与国网公司签订的中长期合同。
2007年7月16日,长电公告称,本公司“十一五”期间三峡售电合同的总售电量为3707.7亿度,国内媒体报道,该总电量比原中长期合同(发改委批准前的双方合同)增加了562.6亿度。

待续

该贴内容于 [2013-05-26 14:06:11]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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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6 14: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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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2006年以后与国网公司签订中长期合同是十分明智的。
三峡机组自2006年起进入密集投产期,一方面三峡的年发电总量大幅度增长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具体机组投产日期存在不确定性和蓄水高程存在不同意见,每年到底会增加多少电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三峡电量的消纳和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分配和管制,2006年之前,三峡落地电价与受电省市的平均上网电价基本相同,没有价格优势,个别受电省市(如重庆市)嫌价高还存在抵触情绪,签订长期合同很有必要,有利于保障长电的利益。

长电在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同时,每年还与国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我认为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地是,规定当年的总销售电量,长电披露的售电合同可以看到,长电实际售电量需控制在当年合同售电总量的+/-3%以内,如果超出了+/-3%,超出部分的电量价格就要打折了。

在中长期合同执行期间,长电是售电方,国家电网是购电方,长电售往南方电网的电量,结算方式是,长电出售给国网,国网收购后再加价出售给南网。

2007年9月1日,电监会颁布实施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该监管办法的实施,保证了三峡电能消纳没有了后顾之忧,并打破了超出+/-3%售电打折的问题。

葛洲坝的售电方式是,长电与华中电网签订年度合同,华中电网全额认购,长电卖给华中电网,华中电网加价卖给区内各省,葛洲坝是径流式电站,出力不稳定带来的电网调峰问题,由华中电网负责解决,因此,长电出售的葛洲坝电量,售电价格很低。

由于三峡电站(包括地下电站)出力的大幅度增加,国网公司将葛洲坝至上海的输电能力大幅度扩容,2008年12月30号,国家电网的葛洲坝到上海直流综合改造工程开工仪式分别在湖北荆门和上海枫泾同时举行,原有输电线路的额定输送功率为120万千瓦,2010年完成改造后,新增了300万千瓦的输电能力。目前,长电跨区售电的最大输电容量(不包括华中地区和重庆市,三峡后来恢复了向重庆市供电)为:
葛洲坝上海直流输电工程(改造后) 420万千瓦(120+300)
三峡―常州直流输电工程 300万千瓦
三峡--广东直流输电工程 300万千瓦

待续

该贴内容于 [2013-05-26 15:29:26] 最后编辑
2013-05-26 16: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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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年底,电监会发布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先于该办法正式实施,长电(2012年12月)当年的三峡售电合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购买三峡电的买方从一家变成了两家,过去只有国网一家,现在是国网和南网两家。2012年起,长电与南网签订购售电合同,长电是卖方,南网是买方,国网只收取输电费用。长电售往国网管辖区域内的电量,与国网签订合同。

在上述电监会的新规条件下,长电今后在三峡电的销售中取得了比以往更大的话语权和灵活性,买家增加了,售电量按月交易、按月结算。2013年5月23日和25日(公告日),长电与国网、南网签订的年度购售电合同再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售电总量为806亿度(671+135),大幅度低于三峡2012年的年发电总量981亿度,并低于32台三峡机组的年设计发电量882亿度。

结合发改委、电监会历次三峡电能消纳文件和电力交易的新规,我判断如下:
1、上述合同规定以内的三峡电量、电价的购买和销售,继续执行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
2、上述合同以外的三峡电量销售,长电开始自主营销。

为了分析方便,我把1类电量简称为合同电量,2类电量简称为营销电量。长电每个月留出一些营销的电量,可通过如下销售创新,提高营销电量的销售收入:
1、在南网和国网下辖的受电省市电力公司中,按价格和付款条件等选择买家,择优出售营销电量,并与国网公司签订配套的输电合同(一份)。长电可将营销电量向高电价受电省集中,这部分营销电量对于省市电力公司来说,是市场采购电量。
2、在受电区域内,与高电价、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工业企业、供电公司签订购售电直供合同,并于国网公司、受电省电力公司签订输电合同(两份)。

第1种营销方式的特点是,营销电价一般情况下会高于受电省合同电量的价格,会低于最终用户(如大型工业用户、供电公司)的电价,基本没有回款风险。
第2种营销方式的特点是,营销电价一般情况下既高于省电力公司的市场采购电价,也高于合同电量的电价,但存在回款风险。
因此,长电在今后三峡电的销售中,有可能会出现三种价格,合同价、电力公司市场采购价、直供价。




该贴内容于 [2013-05-26 17:20:46] 最后编辑
2013-05-27 1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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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觉得价格低一点全部批发给两个电网好得多,自己找客户,要多少营销成本,就是起草个合同,都要多费很多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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