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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基金公司期待摆脱“股东依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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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公司期待摆脱“股东依赖症”
窦玉明即将离任富国基金总经理的职位,可能转赴中欧基金担任董事长的消息,震惊了整个基金行业。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关于窦玉明有可能获得股权激励的话题,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毋庸讳言,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给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留下空间。在此时点,如果窦玉明获得中欧基金一定比例股权的事实落定,他无疑将成为基金业高管持股第一人,中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中也将铭刻下这一标志性事件。
事实上,激励机制一直是困扰着中国公募基金行业的一个大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这不仅关系着基金行业人才稳定的问题,而且更牵涉到基金公司摆脱“股东依赖”、向持有人利益至上转变的信托责任问题。当然,向这一目标前行的路还很长。
高管持股或改变利益取向
早些年某大型基金公司高位接盘市场有争议的股票,前不久一家业内知名基金公司在赎回自购的股票型基金前大比例分红,一些基金频繁交易贡献给股东不菲的佣金——这些在业界流传的“故事”,或多或少,都与股东对基金公司内部事务直接或间接影响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基金公司股东多为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有其自身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许多时候基金公司只是其利益链上的一环,要做到完全独立还不太现实。
不仅如此,一些基金公司为了完成股东下达的规模考核指标,或要完成减亏、增加利润等任务,不惜支付给银行高额尾佣来支撑密集频繁的基金发行。而这样的举动,往往使公司投研、市场人员疲于奔命,最后影响到基金业绩及基金运作的稳定性,最终损害的是持有人的利益。
谈及种种现状,一位基金公司资深人士深有感触但无奈地说:“除非高管能够在基金公司拥有股权,否则这些矛盾都不太有可能得到解决。”他给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说,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等,虽然听起来高高在上,但终究也只是职业经理人,他们的去留由代表股东意志的董事会掌控,而薪酬说到底也是股东给予的。从“谁发工资,听谁指挥”的角度而言,这些高管都不太可能一切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而往往只能仰股东之鼻息。举个例子,基金运作中的一些运营、营销费用,其实可以适当压缩,但由于持有人隔得太远,有时基金公司也懒得费工夫去削减这块成本。
“当然了,如果这个公司是自己的,换句话说,总经理持有这家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他很有可能就不这么考虑问题了。一方面,他的收入不再只是固定的工资,而可能来自于公司分红或股权溢价;另一方面,他会着眼长远地去考虑把公司做好做大,因为这将对他自身的利益非常有利。在这个层面上,持有人的利益与他的利益就比较一致了。”上述人士说。
在修订后的《基金法》中,基金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将不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员工持股已切实可行。业界纷纷揣测,今年下半年是否就会出现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不过,也有一些基金行业研究人士提醒称,现实情况未必会一帆风顺。
“许多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国有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他们是否同意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还是个问题,因为担心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这是他们要顾虑的。”一位基金研究人士这样说道。
组织形式多样利于留住人才
新版《基金法》中,放宽除基金管理公司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这些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三方。由于这意味着公募业务的行业垄断被打破,这也成为今年以来市场热议的焦点,已有多位基金业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但同时,他们也肯定,这将为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提供更多去处,提升整个行业发展的活力,例如私募基金所采用的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将更能凸显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现在的私募基金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一旦放行私募机构发行公募基金,我们将有希望看到合伙制基金公司的诞生,而这其实是增强了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向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靠拢。”一位基金公司战略研究人士这样点评。
他向记者表示,合伙制基金公司有利于保证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和归属感,基金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一样,起核心作用的应该是专业人才,而不是资本。现在基金公司“拼爹”现象日益严重,这不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
在华夏基金前总经理范勇宏的新书《基金长青》中,曾分析了“资金集团”的例子,资金集团是一家独立性很强的合伙制私人企业,经过8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是世界上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这个集团规定,合伙人退休后6年之内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份卖给公司,使公司股份始终保留在现有合伙人的手中。
对此,一位长期在国内金融机构工作的基金业人士表示,真正能做大的基金公司必须拥有市场化的体制,以往银行、券商等股东的权力太大,制约了职业经理人的话语权和发展空间。随着合伙制基金公司的出现,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将拥有更多的选择,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基金合伙人的制度,进一步发挥优秀投研人才的力量。这一点,对于现有的公募基金行业,既是冲击,也是促进改革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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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更方便实施股权激励
□东海基金
6月1日,新《基金法》将正式实施。在新的法律环境下,新生基金公司面临重大发展机遇。
股权激励利于稳定人才
新《基金法》首次将员工持股纳入其中,允许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通过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股权,让企业经营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由于新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尚未定型,更方便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在股权激励这一制度下,基金公司核心人员将持有基金股份,利益与公司捆绑,有利于公司长期挽留核心人员,或将有效避免当前基金经理的高流动性,稳定基金持有人长期持有的信心。
基金公司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在过去十几年,国内基金公司平稳发展,但近几年来,面对信托、私募等的迅猛发展,基金业也面临二次创业的困境,需要融入金融混业发展的大环境中。新《基金法》则给予了基金公司新的业务发展机会。在新《基金法》中,既允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专户子公司等新业务,同时允许券商资管、私募基金等进入公募基金领域。
目前,各家基金公司都在忙着寻找各自的出路。不过,在转型的过程中,基金公司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如在切入全新业务领域时,如何整合有限的资源,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并迅速取得突破。近来,基金子公司不断成立。可以看到,基金业正在努力转型,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出现差异化发展势头。不少小型基金公司非公募业务早已经超过公募业务,一些新公司在尚未开展公募基金管理的情况下,率先在专户业务方面取得突破,一些基金香港子公司业务也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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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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