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东风汽车: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10 1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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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风汽车: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33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1、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自然人股东 0.00264
(扣税后) 和证券投资基金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自然人 0.00297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3、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00314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14 日
除息日:2013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0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3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3 元(含
税),共计派发股利 6,600,000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14 日
2、除息日:2013 年 6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控股股东(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314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
为 5%。
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具有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的现金红
利,依规定不代扣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33 元。
5、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0297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
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联系电话:027-84287896 027-84287969
联系人:熊思平 骆云潭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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