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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哈飞股份: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 0.152、0.144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13 日 ●除息日:2013 年 6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3 年 6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33,73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6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5,397.6 万元。 600038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13 日 (二) 除息日:2013 年 6 月 14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6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2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 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 元。(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金额每股 0.144 元派发现金红利; 600038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司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16 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2、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451)86528350 传真:(0451)86524324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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