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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放式基金销售可差异化收费
2013年06月13日04:34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郭雀屏 商报讯 (记者 郭雀屏) 日前,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发布,允许基金公司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同时将对6个月内的短炒基金征惩罚性赎回费,该规定8月1日起实施。而之前已有基金公司发行了国内第一只浮动费率产品,同时正在等待审批的也不在少数。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浮动费率制能否有助于基金改善投资业绩,但值得肯定的是,可以降低基金投资人的负担,这是投资人乐见的结果。
收费基金种类放宽
当前我国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但由于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而这种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已经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
新的《费用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费用规定》还拓展了适用范围,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
惩罚性赎回费或挤出基金水分
据了解,新规最为引人注意的焦点在于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不低于0.5%的惩罚性赎回费,以避免短期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鼓励长期投资,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目前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证监会相关人士称,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成立新基金一般需要大量的首募资金来拉规模,基金公司会让银行、保险、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一些资金充量,约定基金成立一段时期之后就退出去。长期以来,这些“帮忙资金”一直是新基金发行泡沫和基金年末冲规模的背后推手。
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基金分析师王广国认为,实施惩罚性赎回费将抑制新基金发行中的泡沫及基金年末冲规模冲动,鼓励长期投资,对基金行业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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